國立嘉義大學音樂系樂器出借實施要點
92.12.22九十二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六次系務會議通過
壹、在資源共享、互利互惠及不影響正常教學的原則下,本系所屬樂器依本實施要點得予出借。
貳、核准權限
一、校外:院長或其授權人。
二、校內:單位主管。
參、下列情形不予借用
一、以營利為目的。
二、私人借用。
三、雲林(不含)以北、台南(不含)以南。
四、已被列為不再借用之對象。
肆、不予借用之例外
一、使用單位僅為成本回收,所酌收之門票、清潔等費用,能證明其非以營利為目的者。
二、對本校(系)有特殊貢獻之個人,經專案簽呈獲准者,得予借用。
三、本系教師為個人教學研究需要,取得系主任同意後,於本系「樂器借用登記簿」登記後出借。
伍、作業程序
一、先以電話連繫,確認本系是否有該項樂器或該樂器已出借或所借期程是否為本系可接受...等相關事項。
二、校外單位、團體,請正式行文商借。
三、校內單位、團體,由各負責人逕洽音樂系辦公室。
四、領用樂器時須於「樂器出借登記簿」完成登記、簽收手續。
五、歸還樂器時,須由本系相關人員當面點交查驗。
六、為方便借用並簡化文書表報,不另設制式申請表,無論校外或校內借用樂器,請自行完成以A4紙張直立,由左至右橫書之申請書一份(或於公文內註明)內容須包括:借用單位、負責人、連絡人、連絡電話、樂器項目、領用及歸還日期、用途、蓋單位戳章。
陸、一般規定
一、借用鋼琴者,須自行負擔搬運費用及其復歸後之調律(音)費用。
二、經檢查,有所損壞者,須負起回復原狀及其原使用功能之責,無法回復原狀及其原使用功能者,需賠償相當金額。
三、未按期歸還且未完成展期手續或於日期屆止前未提出說明,或違反上述二項規定者,列為拒絕出借之對象。
四、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簽奉院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五、本系連絡電話:05-2263411轉2701,傳真:05-2266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