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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系琴房使用規則

國立嘉義大學音樂學系琴房使用暨收費退費規則

本案業經音樂學系96.12.063次系務會議討論通過

  本案業經人文藝術學院96.12.175次院務會議通過備查

本案業經音樂學系97.12.246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嘉義大學音樂學系暨(以下簡稱本系所)為維護系館琴房之整潔並充分利用琴房使用空間,特訂定「國立嘉義大學音樂學系琴房使用暨收費退費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二、凡使用琴房者(含本系師生、外系借用者)皆應遵守本規則,如有違反,依第七條規定論處,如有疑義可依第八條規定進行申訴。

三、琴房使用時間:

1.本系師生(含輔系、雙主修):

四、五樓琴房,週一至週四,8:0022:00;週五,8:0017:00

一樓琴房:週一至週四,8:0022:00;週五,8:0017:00。週六至週日,8:0022:00

假日前一日琴房開放至17:00

2.外系使用者:

四、五樓琴房,週一至週五,8:0017:00

四、琴房使用分配:

1.K409-K413K509-K513為兼任教師上課琴房,以老師上課為優先,其餘時間可開放學生登記練琴。

2.K414K514為研究生專用琴房,K415-427K515-527為大學部器樂組專用琴房;一樓琴房為鋼琴組專用琴房。

五、琴房使用規則:

    1.為保護同學人身安全,使用琴房務必隨手關門,並靠卡進出系館,切勿貪一時之便置己身於禍患之中。

    2.除兼任教師上課外,琴點一律當日親自填寫,填寫琴點未到者視同違規處分,請同學務必配合,以免喪失自己的權益。如有臨時狀況無法於琴點時間前來練習者,請於琴點時間前取消所填之琴點,以避免損害他人練琴之權益。

3.四、五樓琴房日間使用應於上課前至系辦登記借鑰匙,並於下課後立即將門上鎖並歸還鑰匙;下課時間會超過下班時間17:00,仍請將鑰匙於17:00前歸還。

4.四、五樓琴房夜間使用可於當日15:00-16:50至系辦登記琴點,不需領取鑰匙,由工友或工讀生統一開琴房。

  5.四、五樓琴房假日原則上不開放,但視學生需求可酌情開放。欲於假日練琴之學生請於欲練習之時間七日至三日前登記假日琴點,若需求者眾則視情況開放。

   6.琴房使用以琴點表填寫人為優先,如超過所填琴點時間15分鐘未到,且未事先聲明者,取消該次琴點優先權,並開放他人借用。

7.禁止將琴房用來作個人家教用途。

8.琴房窗戶嚴禁使用遮蔽物遮擋。

六、琴房環境衛生:

1.請愛惜使用琴房內的所有設施,勿任意更動鋼琴位置。

2.琴房使用者有維護室內整潔之義務,琴房內禁止放置私人物品,且不得在琴房內吸煙、飲食。鋼琴上除樂譜外,嚴禁放置任何物品,以避免損毀鋼琴。如發現違反規則者將取消該琴房使用權並且予以處分。

3.離開琴房應將琴蓋蓋上,恢復原狀,隨手關燈、冷氣及門窗,並將垃圾(包含削完竹片的竹屑……)清理乾淨帶出琴房外。

4.若發現琴房有任何損壞或需調音時,請至系辦填寫修繕單,以便彙整辦理維修。

5.一樓琴房、四、五樓琴房(K415-427K514-527)及研究生琴房(K414K514)採琴房認領制,每間琴房由四到五位同學共同管理,並須負起保持琴房整潔之責任。整潔由系上所有老師共同監督,並請工讀生定期檢查。被登記違規者,第一次違規,該琴房每人將扣學期術科總成績 0.5分,第二次起每次扣一分,累計至兩分者,術科期末考視同抽到黑籤。

七、琴房違規懲處方式:

1.違反琴房使用規則者,一律停權三天不得練琴,並罰勞動服務。

2.飲食違規達三次者,除停權三天不得練琴外,並須打掃一週琴房之公共區域(含走廊與休息室、琴櫃等)且罰款200元。

3.一樓琴房外之窗檯禁止放置任何物品,含飲食、雨具、包包……等,經發現登記滿三次,次日琴房關閉一天。再犯關閉兩天,以此累加計算,最多四天。

八、琴房違規申訴方法:

    若對違規之懲處方式有任何疑義者,請填妥申訴單向系辦申請申訴,視情節輕重由主任或主任召集系上教師數人共同裁決。

九、琴房使用費的繳交及使用方式:

    1.為維護系館琴房之整潔、充分利用琴房使用空間並培養學生惜物愛物之情,自97學年第1學期起,本系學生每學期酌收800元琴房使用費(於學雜費單中一併繳交),用以支付琴房相關設施之維持及琴房工讀生之工讀金。

2.外系學生借用琴房須購買琴點券,平台鋼琴1小時30元,直立式鋼琴1小時20元。繳費視同同意琴房相關規定,如有違反,視情節輕重,停止借用權兩週至一個月。

十、琴房使用費的退費方式:本系琴房使用費退費方式依本校「國立嘉義大學學生離校退費作業要點」辦理。

     (1)學生於學期開始上課前辦理休、退、轉學者免繳費。

     (2)學生於學期開始上課後未逾學期三分之ㄧ(依本校行事曆及學生辦妥離校手續

        日期計算,以下均同)離校者,退還533元(琴房使用費三分之二費用)。

     (3)學生於學期開始上課後逾學期三分之ㄧ,而未逾學期三分之二離校者,退還266

        元(琴房使用費三分之ㄧ費用)。

     (4)學生於學期開始上課後逾學期三分之二離校者,不予退還

  十一、本規則經本系所務會議通過後,報請院務、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示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