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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學系教師評鑑實施要點

國立嘉義大學人文藝術學院音樂學系教師評鑑實施要點

經音樂學系96.10.141次系教評會修正通過

經音樂學系96.12.063次系務會議討論通過

經人文藝術學院96.12.172次院教評會修正通過

經人文藝術學院96.12.175次院務會議通過備查

                                         經音樂學系98.2.18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經人文藝術學院98.3.12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經音樂學系101.1.106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經人文藝術學院101.1.184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經音樂學系104.4.22-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經人文藝術學院104.5.25-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經音樂學系104.9.16-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經人文藝術學院104.9.21-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經音樂學系105.1.06-104學年度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經人文藝術學院105111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7次院務會議通過

一、國立嘉義大學人文藝術學院音樂學系為提昇教師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之專業品質與水準,特依據「國立嘉義大學教師評鑑辦法」第十一條及「國立嘉義大學人文藝術學院教師評鑑實施要點」第六點定「國立嘉義大學人文藝術學院音樂學系教師評鑑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教師評鑑應本客觀審慎原則,綜合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等項目為之,各項目每四年總和滿分為一百分,教師可依個人專長需求,於下列三種選項中擇一實施:(1)教學佔百分之三十,研究佔百分之五十,輔導及服務佔百分之二十。(2)教學佔百分之四十,研究佔百分之三十,輔導及服務佔百分之三十。(3)教學佔百分之五十,研究佔百分之二十,輔導及服務佔百分之三十。惟專案教學人員則以教學項目每四年總和一百分計算惟專案教學人員則以教學項目每四年總和一百分計算。以各委員所評總分之平均值達七十分者,為通過評鑑。

三、教學項目以受評期間之表現來評鑑,計分以百分計,佔評鑑成績百分之三十~六十,其評分標準如下:

() 義務授課(限於本校部分)每學期每學分(鐘點)得加一.五分。

(二)論文指導:指導完成碩士論文每篇得加二分、完成博士論文每篇得加四.五分;指導完成碩專班技術報告每篇得加一.五分;指導大學生專題研究(含畢業製作),並完成專題研究報告撰寫(或作品展演)每篇得加一.五分。論文為聯合指導者,該加分除以指導人數。

(三)新知識課程【因應實際發展趨勢及發展特性,經系所(中心)課程委員會規劃應開授之新課程】開授:每門第一次開課最高得加至十分,但限在職入校服務第二年起採計。

(四)每學期每門課(同一教材,不以班級數多寡認定)有更新內容(含教材教具開發更新),且輔以佐證確認者,每學期每門課得加至Ο.八分,受評期間最高得加至十分。

(五)受評期間獲本校教學特優獎、績優實習指導教師者,每次得加七.五分;獲教學肯定獎者,每次得加三.八分;獲各學院教學績優獎者,每次得加.分,獲系級(中心)教學績優獎者,每次得加Ο.(擇一採計)

(六)教學意見調查:以受評期間每學年學生反應調查之平均值,以校務行政e化系統中之資料為準,平均值三.五得基本分十分,每增加Ο.一者,累加一分,以此類推,平均值未達三.五者,以平均值計算。對於使用語言行為左右學生,影響評量結果者,經查屬實,視情節輕重,得扣減二分。

(七)實施網路課程教學(含同步或非同步教學,並使用學校教學輔助平台或自行架設網站)且經由電算中心出具證明者,每學期每門課至多得加Ο.八分。

() 與教務行政單位配合情況:受評期間教師參加教務處及各院、系所所舉辦之提升教學品質與技能相關研習會者,每次得加Ο.四分,及其他與教學行政相關事項之配合,每項得加Ο.四分,滿分得加至十分。對於無正當理由學期成績遲交、更改、停開已達開課人數之課程者,每次扣減二分。對於無正當理由未將教學大綱上網、無正當理由未將期中評量成績上傳者,每次扣減一分。

(九)教師獲邀赴國外講學成效優良者每學期得加至二.三分,最高得加至十分。

 (十)參與本校提升教學品質之教學卓越計畫工作或其他具有客觀佐證之教學績效,經由院、系所、中心教師評鑑委員會審查通過每項至多得加一.五分,最高得加十分。

(十一)依據教師之教學表現勤惰、配合程度、課程難易、給分鬆緊、教材教具之品質等其他因素,由院、系所、中心教師評鑑委員會給予總評,最高得加減五分。

四、研究項目以受評期間之表現來評鑑,計分以百分計,佔評鑑成績百分之二十~五十,其評分標準如下:

(一)研究計畫(限計畫經費進入本校部分,經查屬實者)

1.有審查制度之政府委託研究計畫(不含科技部計畫):每年每件主持人加七.五分,共同(協同)主持人加三.八分,每超過六十萬元者主持人得再加Ο.八分。

2.無審查制度之政府委託研究計畫(不含科技部計畫):每年每件主持人加六分,共同(協同)主持人加三分。

3.有審查制度之財團法人或政府立案私人機構之委託研究計畫:每年每件主持人加六分,共同(協同)主持人加三分,每超過六十萬元者主持人得再加Ο.八分。

4.無審查制度之財團法人或政府立案私人機構:每年每件主持人加三分。

5.獲科技部整合型總計畫主持人每年每件加十八.八分,子計畫主持人每年每件加十一.三分;一般型研究計畫主持人每年每件加十一.三分,計畫共同主持人每年每件加七.五分,每超過六十萬元者主持人得再加Ο.八分。

6.指導學生申請科技部之大專生研究計畫每件二分,獲補助者,每件四分。

7.連續三年申請到行政院所屬機關單位計畫主持人者,額外再加十分。

8.其他(對研究計畫配合或協助表現優異具佐證者,每項至多採計一.五分,最高可採計十分)

(二)研究成果:

1.教育部國家講座二十二.五分。

2.教育部學術研究獎,每得加十五分;教育部獎勵特殊優秀人才,每年得加十分。

3.國際學術團體頒授研究獎,每次得加十一.三分。

4.科技部特約研究人員獎,每得加十五分;科技部獎勵優秀人才I,每年得加十五分;科技部獎勵優秀人才II,每年得加七.五分。

5.本校傑出研究教師獎,每得加七.五分;本校特聘教授I,每年得加十五分;本校特聘教授II,每年得加七.五分。

6.其他國內各類傑出研究或學術獎,每次至多加七.五分。

7.創作展演、作品典藏或體育競賽:

(1) 個人展覽、演出發表或音樂創作管絃樂曲發表每次得加(國際性二十二.五分、全國性十八.八分、地區性十五分)。

(2) 雙人聯合展覽、演出發表或音樂創作室內樂曲發表每次得加(國際性十五分、全國性十一.三分、地區性七.五分)。

(3) 三人以上聯合展覽、演出發表或音樂創作獨奏曲目發表每次得加(國際性七.五分、全國性六分、地區性三.八分)。

(4) 國際活動參展、發表、演出或獲佳作每次得加七.五分。

(5) 國際活動比賽第一名每次得加十五分。

(6) 國際活動比賽第二名每次得加十二分。

(7) 國際活動比賽第三名或優選每次得加九分。

(8) 國際活動受邀請參展或發表演出每次得加七.五分。

(9) 國內活動參展、發表、演出或獲佳作每次得加四.五分。

(10)國內活動比賽第一名每次得加九分。

(11)國內活動比賽第二名每次得加六分。

(12)國內活動比賽第三名或優選每次得加四.五分。

(13)國際美術館或文化機構收藏每次得加十一.三分。

(14)國內美術館或文化機構收藏每次得加七.五分。

(15)全國性藝術相關重要獎項甄選得獎每次十一.三分。

8.專利:獲國內專利,每件新式樣得加三.八分;新型得加七.五分;發明得加十一.三分。國外專利每件得加十一.三分。

9.智慧財產技術轉移:每件得加十一.三分。

10.其他(每項至多可加三.八分,至多採計二十分)

(三)期刊、論文、專書:

1.發表於國際及全國性學術期刊論文(至少有兩位審查者的期刊),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擇一)每篇七.五分,其餘作者為二.三分,若收錄於SCISSCIEIAHCI或同等級國際知名期刊,或TSSCITHCI Core 等國際性知名期刊,每一作者得再加七.五分,各院、系所、中心可依其領域別得再增減六分。

2.發表於校級學報論文(至少有兩位審查者的期刊),或收錄於論文集及專書者,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擇一)每篇六分,其餘作者為一.五分,各院、系所、中心可依其領域別得再增減三分。

3.參加校級及區域級以上學術研討會論文,口頭發表(發表者或通訊作者)每篇得加四.五分,壁報發表(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每篇得加三分(收錄於有ISBN 論文集每篇得再加一.五分、國際研討會每篇得再加三分),其餘作者,每篇得加Ο.八分,各院、系所、中心可依其領域別得再增減二分。

4.經公開出版發行之專書(含畫冊、樂譜等專輯,有ISBN),分數為三十分;專書章節作者每章分,每本至多三十(以十萬字為準,每增加一萬字,增加.);各系所、中心可依其領域別得再增減分。專書為共同著作者,該加分除以著作人數。在國外出版或被譯為外文且具相當高之學術價值者,至多可增加.分。

5.其他(公開投稿或翻譯專業文章公開發表具佐證事實,每篇至多可加二.三分,至多採計十五分)

(四)依據教師之研究表現積極性、研究動力趨勢、共同研究配合程度、研究環境設備等其他因素,逐年考量,由院、系所、中心教師評鑑委員會給予研究表現總評,最高得加減十分。

五、輔導及服務項目以受評期間之表現來評鑑,計分以百分計,佔評鑑成績百分之二十~三十,其評分標準如下:

(一)行政服務

1.兼任一、二級主管或中心主任,每半年每件得加二.五分。

2.擔任無給職校、院、系級各委員會之工作每半年每件得加一.五分。

3.擔任行政助理、特別助理等,每半年每項至多得加一.五分。

4.負責規劃與管理系所軟硬體等工作,每年每件至多得加二分。

5.參與大學博覽會或招生宣導、協助校內各項招生考試監考、試務、命題、口試、評審工作,每次每項得加二分。

6.其他行政服務(每項至多得加二分,最高採計二十分)

(二)輔導服務

1.兼任導師或社團、刊物、代表隊指導教師、學生輔導中心輔導老師,每年得加四分。獲績優社團指導老師者,每次得加五分。

2.擔任系、所學會指導老師者每年得加四分。

3.主辦或協助學生展演活動,主辦全國性者每次得加八分,主辦跨縣市區域性者每次得加六分,主辦校級者每次得加五分,主辦院、系級者每次得加四分,協辦者每次折半計分。

4.指導服務學習課程,每學期得加一.五分。班級獲服務學習競賽特優獎,指導教師每次得加五分,優等獎每次得加三分,績優獎每次得加二分。

5.輔導新進或實習教師,每學期得加二分。

6.帶領學生赴國外進行專業性之論文發表或參訪活動者,每次得加五分。

7.其他實際從事學生輔導工作,每項至多得加二分,最高採計十分。

8.受評期間獲本校優良導師績優獎者,每次得加五分;獲肯定獎者,每次得加三分;獲各院優良導師者,每次得加二分。

(三)專業服務

1.主辦推廣教育,每次得加四分,授課及協辦者,每次折半計算。

2.擔任學術期刊或學報主編、副主編每年得加五分,執行編輯、編輯委員、指導委員者,每年每項得加三分,若期刊屬於SCISSCIEIAHCI或同等級國際知名期刊,或TSSCITHCI 等,得再加五分,若期刊之impact factor≧五.0 者,再加三分;學術期刊論文審查,每篇得加三分,若期刊屬於SCISSCIEIAHCI或同等級國際性知名期刊,或TSSCITHCI等,再加三分,若期刊之impact factor ≧ 五.0 者,再加二分。

3.辦理或主持國際性(國外)教育訓練講座,或研討會、講習會,每次至多十分,辦理或主持國際性(國內)教育訓練講座,或研討會、講習會,每次至多八分,辦理或主持全國性者,每次至多六分;辦理或主持區域性者,每次至多四分;協辦者,折半計分。

4.參與國際性(國外) 教育訓練,或研討會、講習會,每次至多五分,參與國際性(國內) 教育訓練,或研討會、講習會,每次至多三分;參與全國性教育訓練,或研討會、講習會,每次二分,校內每次一分。

5.指導學生參加國際性比賽,獲第一名十五分,第二名十二分,第三名十分,佳作六分,特優十五分、優等十二分、甲等十分。其他相同等級之獎項由院、系()中心教師評鑑委員會認定。

6.指導學生參加全國性比賽,獲第一名十分,第二名八分,第三名六分,佳作四分,特優十分、優等八分、甲等六分。其他相同等級之獎項由院、系()中心教師評鑑委員會認定。

7.指導學生參加校外比賽獲第一名八分,第二名六分,第三名四分,佳作二分,特優八分、優等六分、甲等四分。其他相同等級之獎項由院、系()中心教師評鑑委員會認定。

8.指導學生參加校內比賽,第一名校級者得加六分、院級者五分、系級者四分;第二名校級者五分、院級者四分、系級者三分;第三名校級者四分、院級者三分、系級者二分;前述各層級佳作皆為一分。

9.擔任校內博士論文口試委員,每位得二分,碩士論文口試委員,每位得Ο.五分,大學專題口試委員,每位得Ο.二分

10.擔任校外學術性學會或推廣服務性協會職務,或參與校外各項推廣活動或教學

(如擔任各級學校、文化中心、社教單位、非營利性社團或法人等所推動之各項 

文教活動之顧問、評審、講座、志工者),每年每次得加三分。

11.擔任政府單位各類委員、顧問、評審、講座等工作,每年每項得加三分。

12.受校內外機構邀請做專業學術性演講、評論或評審,以擴大專業服務範圍與功能,強化產官學之理論與實務合作效能,進而提昇校譽者,校外每次得加三分,校內每次得加二分,赴國外者,得再加三分。

13.擔任校、院、系友會之重要職務工作者,每年每件依校、院、系所分別加二至四分。

14.擔任校外政府各級機關與學術性相關之命題、審題、試教、口試、評審等試務委員工作,每年每次得加分。

15.其他與本職相關之特別服務項目,每年每項至多得加二分,最高採計二十分。

(四)受評期間獲本校服務傑出獎者,每次得加七.五分;獲服務優良獎者每次得加三.八分。

(五)依據教師之輔導服務表現積極性、與系所配合程度、與學生互動等其他因素,逐年考量,由院、系所、中心教師評鑑委員會給予研究表現總評,最高得加減五分。

六、本要點本系系務會議、人文藝術學院院務會議通過,報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