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嘉義大學空調設備使用辦法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96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推動節約能源及空調設備有效利用與安全,以減少經費支出達成節約能源與節省經費支出目的,特定定本校空調設備使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空調設備指本校各空間所設置之各類型具冷房效果之空調設備,包含中央空調及各型空氣調節設備(含箱型冷氣機、各型分離式冷氣機及窗型冷氣機等)。
第三條 學生宿舍、學人宿舍及單身宿舍所設置之空調設備由各管理單位依據使用者付費原則另訂定管理、收費辦法。
第四條 各對外出租(借)之場館,其出租(借)期間空調設備使用費用應由租(借)用人負擔。
第五條 空調設備使用費包含電費、空調設備保養維修費。
第六條 空調設備使用時機規定如下:
一、 室內溫度超過攝氏(以下均同)28度時,始得開啟。
二、 電腦教室上課時。
三、 精密儀器實驗室,室內溫度超過20度時。
四、 各科館視聽教室、會議廳(室),經核准舉辦活動時。
五、 圖書館及電算中心開放使用時間。
六、 大型室內集會場所,舉辦全校性集會、活動或對外出租使用時。
第七條一般使用規定
一、 使用空調時溫度設定不低於26度,對於經常進出的房間,室內溫度不要低於室外溫度5度以上。
二、 各室內空間應懸掛溫度計並指定專人負責關閉冷氣空調系統、風扇設備等。
三、 空調設備使用時配合風扇使用,使室內冷氣分佈較為均勻,不需降低設定溫度即可達到相同的舒適感,並可降低冷氣機電力消耗。
四、 空調設備使用中應關閉門窗或加裝阻隔設施,以防止冷氣外洩或熱風滲入。
五、 非必要時,公共場所儘可能打開窗戶以自然風流通為主,並減少開啟冷氣空調設備。
六、 空調設備使用中避免使用發熱量高的器具(如熨斗、火鍋、炊具等),避免冷氣負荷增加。
七、 辦公處所與非重要研究場所,於離開前(下班、下課)半小時儘可能關閉空調設備,以達開源節流及延長設備使用年限。
八、 一搬教事、研討室已設置有風扇設備者,其使用人數未達容納人數三分之一時,室溫須達30度始得使用空調設備。
九、 東西向窗戶早上及傍晚時陽光斜射,可使用百葉窗或窗簾,減少熱輻射。
十、 為使空間各角落於短時間內達到冷卻效果,可於受陽光照射面裝置百葉窗、遮陽板、捲簾、窗簾、噴隔熱反射膜、貼隔熱反射膠片等設施。
十一、 空調設備使用中,其設備之冷卻水塔、回風口、出風口附近不得堆放雜物,避免阻擋空氣流通,影響冷卻效率浪費資(能)源。
十二、 放學或下班之最後一人應負責關閉冷氣。
十三、 教師因上課離開研究室或實驗室時應關閉空調設備及風扇設備以節約能源。
第八條維護規定
一、 水冷式空調設備應於冬季前將屋外冷卻水塔水量排放兵將進水開關關畢,以避免滋生青苔,夏季使用空調設備前應先補冷注冷卻水塔之水量,並清洗管路設備並檢點熱馬達、循環馬達以確保設備之妥善。
二、 夏季前開始使用時,先送風半小時後再使用冷氣。必要時閱讀使用說明書注意事項。
三、 空氣過濾網至少應每2-3週清洗一次。
四、 水冷式冷卻水塔、氣冷式散熱片、熱交換器鰭片及冷卻水管應每1年應請廠商清洗一次。
五、 各散熱風扇馬達、冷卻水循環馬達、冰水(回水)泵浦及送風機應每年檢點保養及潤滑,以確保機件正常運作。
六、 溫度感測控制器異常時,較為耗電,應經常保持乾淨,如有故障應及時修復。
第九條 各單位新購空調設備採用當年度公布最高能源效率之空調設備。已達使用年限之空調設備故障時應評估修復效益,必要時汰換為能源效率較高之空調設備。
第十條 使用中央空調場所(圖書館、瑞穗館、學生活動中心等)應指派專人管理中央空調設備,並由專業人員或廠商定期保養,以維持各系統正常運作。
第十一條 為有效節約能源,減少電費開支,使本辦法落實執行,並延長空調設備之使用年限,各單位所設置之空調設備,其維護修理費用由各單位經費支應。
第十二條 各處所及辦公室每年檢討空調設備數量及裝設位置,儘量使設備能共同使用不予增設,既能減少設備增購經費,亦可節省龐大電力能源浪費。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決議通過後,並經校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