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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修正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創新條例第4條,確定重點領域、大學及企業合作條件。

本案為教育部修正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4條所指「國家重點領域、國立大學申請條件及合作企業條件」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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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閱 點閱:8 更新時間 更新時間:2025-12-10 10:02 發佈時間 發佈時間:2025-12-10 09:59 發佈單位 發佈單位:研究發展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