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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適用勞基法之產學合作計畫項下之勞動型助理人員,敬請配合「114年度一般、特殊健康檢查、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通 知

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
聯絡人:陳惠蘭組長、李文茹專案組員、李君翎專案組員、
楊子岳專案辦事員、柯幸茹專案辦事員
電話:2717162/傳真:2717165

主旨:本校適用勞基法之產學合作(含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計畫項下之勞動型助理人員,敬請配合「114年度一般、特殊健康檢查、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114年4月21日嘉大學字第1149001668號函辦理,如附件一。

二、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7條、第18條及本校健康檢查實施計畫辦理。

(一)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下列健康檢查(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

1.一般健康檢查。

2.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之特殊健康檢查(附件二)。

3.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附件三至五)。

勞工對於上述規定之檢查,有接受之義務。

(二)雇主對在職勞工,應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7條):

1.年滿65歲者,每年檢查1次。

2.40歲以上未滿65歲者,每3年檢查1次。

3.未滿40歲者,每5年檢查1次。

三、本校勞動型助理人員如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範疇者,請逕至網址:https://forms.gle/nxwihGqPrhJERR6KA報名,健康檢查經費由計畫主持人或約聘單位等自行核銷,報名期間自即日起至430日止

四、以上(114)年健康檢查日期、時間、地點及注意事項,學務處衛保組將於報名後另行通知,恕不接受現場報名。

五、未盡事宜請參閱學務處衛保組校函及相關附件如附檔,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此致

各教學、行政及研究單位、計畫主持人

研究發展處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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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閱 點閱:24 更新時間 更新時間:2025-04-22 16:11 發佈時間 發佈時間:2025-04-22 16:11 發佈單位 發佈單位:研究發展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