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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產學合作計畫項下勞動型計畫人員和平紀念日連假差勤一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通 知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聯絡人:陳惠蘭組長、李文茹專案組員、李君翎專案組員、
楊子岳專案辦事員、柯幸茹專案辦事員
電話:2717162/傳真:2717165

主旨:有關本校適用勞基法之產學合作(含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計畫項下勞動型助理人員(含博士後研究人員、專任研究助理、勞動型-兼任研究助理及臨時工),其和平紀念日連假之差勤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     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自106年1月1日起勞工之國定假日回歸內政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故本校產學合作(含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計畫項下勞動型助理人員(含博士後研究人員、專任研究助理、勞動型-兼任研究助理及臨時工)應於114年2月28日和平紀念日放假1天。

二、     如因計畫需要計畫專任人員(含博士後研究人員及專任研究助理)於和平紀念日當天加班者,須先徵得計畫專任人員同意後於事前提出加班申請,並由計畫經費支給加班費(勞動基準法第39條);或依勞動部勞動條1字第1040130697號函(如附件),在徵得個別計畫專任人員同意後,將和平紀念日與其他工作日(載明日期)進行調移

三、 另因計畫需要勞動型-兼任研究助理及臨時工於和平紀念日當天出勤者,須先徵得勞動型-兼任研究助理及臨時工同意,並由計畫經費支給2倍工資(助學金) (勞動基準法第39條)。


此致

各教學、行政及研究單位、計畫主持人、勞動型計畫人員

研究發展處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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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閱 點閱:72 更新時間 更新時間:2025-02-27 11:28 發佈時間 發佈時間:2025-02-27 11:28 發佈單位 發佈單位:研究發展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