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聯絡人:陳惠蘭組長、李文茹專案組員
電話:2717162/傳真:2717165
主旨:有關本校適用勞基法之產學合作(含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計畫項下勞動型助理人員(含博士後研究人員、專任研究助理、勞動型-兼任研究助理及臨時工)應於113年10月10日(星期四)國慶日放假1天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 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自106年1月1日起勞工之國定假日回歸內政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故本校產學合作(含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計畫項下勞動型助理人員(含博士後研究人員、專任研究助理、勞動型-兼任研究助理及臨時工)應於113年10月10日(星期四)國慶日放假1天。
二、 如因計畫需要計畫專任人員(含博士後研究人員及專任研究助理)於國慶日當天加班者,須先徵得計畫專任人員同意後於事前提出加班申請,並由計畫經費支給2倍薪資(勞動基準法第39條);或依勞動部勞動條1字第1040130697號函(如附件),在徵得個別計畫專任人員同意後,將國慶日與其他工作日(載明日期)進行調移。
三、 另因計畫需要勞動型-兼任研究助理及臨時工於國慶日當天出勤者,須先徵得勞動型-兼任研究助理及臨時工同意,並由計畫經費支給2倍工資(助學金)(勞動基準法第39條)。
此致
各教學、行政及研究單位、全體教師、計畫相關人員
研究發展處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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