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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公共工程委員會115年4月23日發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推動學術機構參與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復原重建工作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一、 公共工程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23日以工程技字第1150007995號令發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推動學術機構參與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復原重建工作研究發展補助辦法」,並依前揭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訂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補助學術機構參與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復原重建工作研究發展申請須知」。 二、 申請者之資料應於115年5月12日(星期二)下午5時前送達公共工程委員會,逾期或逾時提出或送達者,不予受理。收件與服務窗口詳情請參閱申請須知五、(五)1.。 三、 補助辦法、申請須知及其附件另置於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復原重建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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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本校適用勞基法之產學合作(含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計畫項下之勞動型助理人員,敬請配合「115年度一般、特殊健康檢查、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通 知 中華民國115年4月27日 聯絡人:陳惠蘭組長、陳靜怡專任助理、楊子岳專案辦事員 柯幸茹專案辦事員、王紀淳職務代理 電話:2717162/傳真:2717165 主旨:本校適用勞基法之產學合作(含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計畫項下之勞動型助理人員,敬請配合「115年度一般、特殊健康檢查、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115年4月22日嘉大學字第1152200342號函辦理,如附件1。 二、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第21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7條、第18條及本校健康檢查實施計畫辦理。 (一)雇主對在職勞工,應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7條): 1.         年滿65歲者,每年檢查1次。 2.         2.40歲以上未滿65歲者,每3年檢查1次。 3.         未滿40歲者,每5年檢查1次。 (二)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下列健康檢查(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各身分類別健康檢查如下: 1.         一般健康檢查。 2.         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之特殊健康檢查(環境保護及安全管理中心-職安組,提供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人員名單)。 3.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 勞工對於上述規定之檢查,有接受之義務。 三、本校勞動型助理人員如符合說明一及說明二規定者,請逕至網址:https://forms.gle/6hyXXG2c4cChugM17報名,健康檢查經費由計畫主持人或約聘單位等自行核銷,報名期間自即日起至5月20日止。 四、各單位及其所屬校聘員工,如從事須接受「特殊健康檢查」之作業類別,或符合「游泳業從業人員」及「食品從業人員」相關規範範圍者(附件2至附件5),請逕至前開網址填報登記,登記期間自即日起至5月20日止。 五、以上(115)年健康檢查日期、時間、地點及注意事項,學務處衛保組將於報名後另行通知,恕不接受現場報名。 六、未盡事宜請參閱學務處衛保組校函如附件1,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此致 各教學、行政及研究單位、計畫主持人 研究發展處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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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本校產學合作(含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計畫項下勞動型助理人員(含博士後研究人員、專任研究助理、勞動型-兼任研究助理及臨時工)應於115年5月1日(星期五)勞動節放假1天案,請查照轉知。

通 知 中華民國115年4月23日 聯絡人:陳惠蘭組長、陳靜怡專任助理、楊子岳專案辦事員 柯幸茹專案辦事員、王紀淳職務代理 電話:2717162/傳真:2717165 主旨:本校產學合作(含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計畫項下勞動型助理人員(含博士後研究人員、專任研究助理、勞動型-兼任研究助理及臨時工)應於115年5月1日(星期五)勞動節放假1天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 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自106年1月1日起勞工之國定假日回歸內政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含勞動節),故本校產學合作(含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計畫項下勞動型助理人員(含博士後研究人員、專任研究助理、勞動型-兼任研究助理及臨時工)應於115年5月1日(星期五)勞動節放假1天。 二、 如因計畫需要計畫專任人員(含博士後研究人員及專任研究助理)於勞動節當天加班者,須先徵得計畫專任人員同意後於事前提出加班申請,並由計畫經費支給2倍薪資(勞動基準法第39條);或依勞動部勞動條1字第1040130697號函,在徵得個別計畫專任人員同意後,將勞動節與其他工作日(載明日期)進行調移。 三、 另因計畫需要勞動型-兼任研究助理及臨時工於勞動節當天出勤者,須先徵得勞動型-兼任研究助理及臨時工同意,並由計畫經費支給2倍工資(助學金) (勞動基準法第39條)。 此致 各教學、行政及研究單位、計畫主持人、計畫專任人員 研究發展處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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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檢送本校115年度新週期系所學位學程「委託辦理品質保證認可」作業(以下簡稱品保認可作業),實地訪評之「行前規劃」、「校園平面圖」及「各學院及受評單位窗口一覽表」等相關事宜,請查照。

通    知 主旨:檢送本校115年度新週期系所學位學程「委託辦理品質保證認可」作業(以下簡稱品保認可作業),實地訪評之「行前規劃」、「校園平面圖」及「各學院及受評單位窗口一覽表」等相關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依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以下簡稱高教評鑑中心)114年11月12日高評字第1141001390號函說明二,本校委託高教評鑑中心辦理115年度品保認可作業,計有45個系所學位學程參與受評,訂於115年5月30日、6月1日至6月5日辦理實地訪評,認可效期為116年1月1日起至121年12月31日止,預計115年8月公布認可結果【如附件1】。  二、為啟動115年度品保認可作業,並協助各受評單位順利通過認可,依113年9月13日奉鈞長核可簽案,及113年10月29日113年度第1次「新週期系所學位學程品質保證執行小組」會議紀錄,依循前一週期(109年度)「行政主動支援、學院協調督導、系所積極辦理」之作業原則辦理【如附件2~3】。  三、關於請各行政單位主動支援相關事宜:   (一)115年度品保認可作業資料準備範圍為110學年度至114學年度上學期,本處前於113年12月11日、114年3月26日及9月2日(共3次)週知全校各行政單位(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圖書資訊處、產學營運及推廣處、研究發展處、國際事務處、秘書室、體育室、主計室、人事室、環境保護及安全管理中心、師資培育中心、語言中心、永續發展暨社會責任辦公室),協助提供各式參考或佐證資料,及「教育部大學校院校務資料庫(以下簡稱校庫)」對應之填報人員名單,供各受評單位參考運用,俾以落實行政主動支援【如附件4】。   (二)建請上述各行政單位負責提供各式參考、佐證及校庫資料之業管人員(或指派代理人),務必於5月30日、6月1日至6月5日實地訪評期間協助配合留守,俾利訪評委員對於相關資料提出疑義時,各受評單位可儘速洽詢與聯繫。  四、關於請總務處協助上開實地訪評期間各項支援事宜:   (一)請協助加強各校區及各受評單位周邊環境維護(每日區域及路線請參閱各校區「校園平面圖」,如附件5),俾以增進訪評委員正面良好印象(請各受評單位亦同整備)。   (二)請檢視各項檢修工程之施工期程,如需停電施工,請協助調移施工期程,俾以確保實地訪評期間不停電。   (三)高教評鑑中心將於實地訪評前3工作天提供訪評委員名單,及自行開車委員之車牌號碼,屆時請駐衛警察隊協助導入車牌辨識(本處另行提供清冊),俾利訪評委員直接入校。當日如有需要(如臨時變換車輛、洽詢入校路線等),亦請協助電話聯絡研究發展處、受評單位或機動性引導訪評委員。  五、各受評單位行前規劃:   (一)請各受評單位務必仔細詳閱各校區「校園平面圖」各項標示【附件5】,儘早規劃引導動線,並請務必確實指派專人於「高教評鑑中心大型接駁車入校停車處」及「自行開車委員入校停車處」舉牌引導訪評委員前往預備會議室。   (二)實地訪評作業結束後,請各受評單位指派專人協助陪同訪評委員至統一集合搭車處:蘭潭校區-行政中心;民雄校區-行政大樓;新民校區-管理學院A棟。   (三)請各學院及各受評單位再次檢視、確認或更新聯絡窗口資訊【附件6】,尤是上開接駁車入校停車處及自行開車停車處洽接人員,以避免訪評當日第一時間無受評單位人員接洽訪評委員。聯絡資訊如需異動調整,修正處請以黃底紅字標示,若無需修正亦請回復告知。  六、請各學院於4月30日(四)中午12時前,協助以「學院」為單位彙整,逕將「各學院及受評單位窗口一覽表」電子檔(docx檔)【附件6】擲送eric678@mail.ncyu.edu.tw本處楊宗鑫先生,俾利彙整提供實地訪評聯繫之用。  七、115年度品保認可作業近期重點時程摘要如下: 作業項目 重點時程 下載晤談抽樣名單,並進行聯繫確認 5月16日至5月22日 上傳確認座(晤)談名單(含畢業生代表)、下載第2次待釐清問題 5月23日至5月29日 訪評委員名單提供 實地訪評(5月30日至6月5日)前3工作天 下載實地訪評報告初稿、上傳申復資料(若有申復才需上傳) 預計6月24日至7月8日 下載實地訪評報告定稿及認可結果 預計8月底前 此致 全校各單位(含民雄校區聯合辦公室、新民校區聯合辦公室) 研究發展處                    敬啟

國立嘉義大學
05

國科會修正「計畫申請書」、「補助合約書」及「執行同意書」等部分表格內容(自115.4.10起施行)

本次修正摘要說明如下: (一)修正該會專題研究計畫申請書之基本資料表(表CM01)及 研究中的性別考量檢核表(表CM16);專題研究計畫補助 合約書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專題研究計畫執行同意書 第七條。 (二)增訂表CM04B「整合型計畫-涉及從事人體研究、人體試 驗、人類胚胎及胚胎幹細胞研究計畫說明」,計畫總主 持人應統一說明各子計畫或分項計畫之倫理審查核准文 件備齊情形。 (三)修正該會專題研究計畫申請書之國際合作研究計畫資料 表(表IM01~IM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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