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中華民國115年4月27日
聯絡人:陳惠蘭組長、陳靜怡專任助理、楊子岳專案辦事員
柯幸茹專案辦事員、王紀淳職務代理
電話:2717162/傳真:2717165
主旨:本校適用勞基法之產學合作(含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計畫項下之勞動型助理人員,敬請配合「115年度一般、特殊健康檢查、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115年4月22日嘉大學字第1152200342號函辦理,如附件1。
二、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第21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7條、第18條及本校健康檢查實施計畫辦理。
(一)雇主對在職勞工,應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7條):
1. 年滿65歲者,每年檢查1次。
2. 2.40歲以上未滿65歲者,每3年檢查1次。
3. 未滿40歲者,每5年檢查1次。
(二)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下列健康檢查(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各身分類別健康檢查如下:
1. 一般健康檢查。
2. 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之特殊健康檢查(環境保護及安全管理中心-職安組,提供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人員名單)。
3.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
勞工對於上述規定之檢查,有接受之義務。
三、本校勞動型助理人員如符合說明一及說明二規定者,請逕至網址:https://forms.gle/6hyXXG2c4cChugM17報名,健康檢查經費由計畫主持人或約聘單位等自行核銷,報名期間自即日起至5月20日止。
四、各單位及其所屬校聘員工,如從事須接受「特殊健康檢查」之作業類別,或符合「游泳業從業人員」及「食品從業人員」相關規範範圍者(附件2至附件5),請逕至前開網址填報登記,登記期間自即日起至5月20日止。
五、以上(115)年健康檢查日期、時間、地點及注意事項,學務處衛保組將於報名後另行通知,恕不接受現場報名。
六、未盡事宜請參閱學務處衛保組校函如附件1,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此致
各教學、行政及研究單位、計畫主持人
研究發展處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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