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辦理產學合作取得收入徵免營業稅規定說明
一、科技部於109年3月10日函轉財政部有關專科以上學校辦理產學合作取得收入徵免營業稅規定,如附件。
二、依專科以上學校辦理產學合作收取之各項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規定,學校辦理產學合作符合以下規定要件者,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即教育勞務)或第31款(即研究勞務)規定免徵營業稅:
(一)學校與「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規定之合作機構訂定研究計畫,或學校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規定執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與合作企業訂定研究計畫,對研究領域人力或物力之投入過程。
(二)於研究計畫或契約約定各類研發及其應用事項(例如:研發過程中所產生之物質交換、檢測檢驗、技術服務、諮詢顧問服務,或依約定於計畫完成時應提供之研發成果樣品,或依約定於計畫完成時應提供買受人研究計畫所得具體成果之技術服務、諮詢顧問服務)、研發成果及收入之歸屬與運用。
三、配合財政部109年2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804666690號令有關專科以上學校辦理產學合作徵免營業稅案,教育部業編撰「2020大專校院產學合作徵免營業稅說明手冊」,其電子檔可至IMPACT臺灣智財加值營運管理中心網站之資料下載區(網址:http://impact.moe.gov.tw/impact/html/download)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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