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嘉義大學112學年度扶弱就學助學金申請公告
ㄧ、國立嘉義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協助特殊弱勢學生安心就學,為寒門學子點亮希望之燈,順利完成學業,特訂定「國立嘉義大學扶弱就學助學金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經費來源:由捐贈本校扶弱就學助學金款項支應。
三、申請時間:4月15日至6月3日。
四、獎勵金額:每名每學年5萬元。
五、獎勵名額:112學年度預計獎勵8位 (依據捐款金額與當年度獎勵預算額度,由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得酌情調整核發名額) 。
六、申請資格:有戶籍登記之本國國民,且具有學籍於修業年限內之本校學生(不含公費生及研究所在職專班),並符合以下條件,續領者亦同。
(一)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年所得未逾30萬元。
(二)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未逾1萬元。
(三)家庭應列計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未逾350萬元。
(四)前一學期學業成績班級排名前50%(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且無懲處紀錄。
(五)申領本助學金者,得兼領其他獎助學金,全學年全部申領獎助學金以8萬元為限。
(六)本助學金核發金額須與其他兼領獎助學金合計,總額不得超過8萬元。
(七)本助學金核發後,當學年經查受領獎助學金總額逾8萬元者,則須繳回逾限金額。(列入計算範圍為學生事務處辦理之獎助學金,如學雜費減免、弱勢助學金、校內外及高教深耕獎助學金)
七、本助學金家庭年所得(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利息及財產總額,應計列人口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學生未婚者
1.未成年:與其法定代理人合計。
2.已成年:與其父母合計。
(二)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三)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四)第一款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本校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審議通過(必要時得請申請人列席說明),陳請校長核定後,該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免予合計。
八、校方視情形得以公文針對申請對象的家境狀況,徵詢地方政府相關社福單位。
九、繳交文件
(一)申請書(含導師訪談紀錄)。
(二)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包括詳細記事)或3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包括詳細記事)。
(三)歷年學業成績單(附班級排名)及獎懲紀錄表。
(四)應計列人口之111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與財產資料清單。
(五)自述(請說明家庭概況、求學及成長歷程、目前遭遇困境、學年度學習計畫、未來展望及獲本助學金運用規劃等,約二千字以上,傳word電子檔至houng@mail.ncyu.edu.tw信箱)。
(六)導師或教師推薦信一封。
十、核發條件
(一)本助學金申請通過,即補助至學生畢業;申請通過當學年核發5萬元,其餘每學期3月及10月各核發2萬5,000元;受補助者,當學期有休、退學或受記過以上處分者,即停發該學期助學金;已核發者,當繳回本學期已受領之助學金。
(二)續領本助學金者,學業成績需比前一學期成績維持或進步、班級排名較前次申請時維持或進步、或維持班級排名前20%,始符合資格。
十一、審查原則
(一)本助學金由本校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審議。
(二)排列方式依應計列人口之家庭年所得、財產、學業成績等依序審核。
十二、應盡義務:獲本助學金者,應參加相關感恩回饋及服務利他性社團或活動,作為下次審核資格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