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嘉義大學學生急難慰助金實施要點
94年11月8日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98年5月5日97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9年1月12日98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9年12月7日99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1年4月10日100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2月10日103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5年11月8日105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2月11日108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嘉義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協助發生緊急事故或家庭突遭變故學生渡過困難,並給予慰問,特依據教育部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發布「彈性調整學雜費方案」及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發布「彈性調整學雜費方案補充規定」,訂定「國立嘉義大學學生急難慰助金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申請時間及審核方式
本慰助金由學生本人或班導師於事件發生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並簽陳系所主管後,送各校區學務組或生活輔導組收件初審,再送學生事務處循行政程序,陳報校長核定發給。
三、慰助金申請條件
凡本校在籍且在學學生,發生下列事項之一者均可申請,申請第二款及第四款者須檢附殘障證明或健保局重大傷病通知。
(一)因本校公務傷亡者。
(二)非因本校公務,傷重罹病亟需就醫治療者。
(三)因故或發生意外事故死亡者。
(四)父母之一方重病無法謀生或死亡者。
(五)學生家庭遭逢重大災變者(例如風災、火災、水災、震災及法定災害等財物嚴重損失),致使生活陷入困境,恐有無力繼續就學之虞。
本校學生有第三款情事者,經導師、系所主管提出,得由本校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召集人先予發放再陳校長核定。
四、慰助金發給標準
(一)因本校公務傷亡者,發給慰問金新台幣五萬元。
(二)非因本校公務傷重罹病者,補助醫療費新台幣一萬元。
(三)因故或發生意外死亡者,發給慰問金新台幣二萬元。
(四)父母之一方重病無法謀生或死亡者,發給慰問金新台幣一萬元。
(五)學生家庭遭逢重大災變者,需經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審議,以五仟元為原則。
本校學生持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子女證明或符合教育部弱勢助學金資格者,若發生上述情事,另加發慰問金一萬元。
五、本要點修訂之事項、相關案件之審議及申請第三點第五款慰助金者,須召開本校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審議,並將審核結果陳請校長核定後,辦理撥款事宜。
六、本慰助金由學生事務處承辦,不限名額,隨時接受申請。同一事件以家庭為單位,限一人申請,不得重複。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校學生公費及獎助學金經費中支應。
八、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