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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難救助金

國立嘉義大學學生急難慰助金實施要點

94118日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985597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911298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912799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1410100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4210103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5118105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6711105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9211108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嘉義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協助發生緊急事故或家庭突遭變故學生渡過困難,並給予慰問,特依據教育部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發布「彈性調整學雜費方案」及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發布「彈性調整學雜費方案補充規定」,訂定「國立嘉義大學學生急難慰助金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申請時間及審核方式

    本慰助金由學生本人或班導師於事件發生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並簽陳系所主管後,送各校區學務組或生活輔導組收件初審,再送學生事務處循行政程序,陳報校長核定發給。

三、慰助金申請條件

凡本校在籍且在學學生,發生下列事項之一者均可申請申請第二款及第四款者須檢附殘障證明或健保局重大傷病通知。

(一)因本校公務傷亡者。

(二)非因本校公務,傷重罹病亟需就醫治療者。

(三)因故或發生意外事故死亡者。

(四)父母之一方重病無法謀生或死亡者。

(五)學生家庭遭逢重大災變者(例如風災、火災、水災、震災及法定災害等財物嚴重損失),致使生活陷入困境,恐有無力繼續就學之虞。

本校學生有第三款情事者,經導師、系所主管提出,得由本校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召集人先予發放再陳校長核定。

 四、慰助金發給標準

(一)因本校公務傷亡者,發給慰問金新台幣五萬元。

(二)非因本校公務傷重罹病者,補助醫療費新台幣一萬元。

(三)因故或發生意外死亡者,發給慰問金新台幣二萬元。

(四)父母之一方重病無法謀生或死亡者,發給慰問金新台幣一萬元。

  (五)學生家庭遭逢重大災變者,需經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審議,以五仟元為原則。

本校學生持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子女證明或符合教育部弱勢助學金資格者,若發生上述情事,另加發慰問金一萬元。

本要點修訂之事項、相關案件之審議及申請第三點第五款慰助金者,須召開本校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審議,並將審核結果陳請校長核定後,辦理撥款事宜。

六、本慰助金由學生事務處承辦,不限名額,隨時接受申請。同一事件以家庭為單位,限一人申請,不得重複。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校學生公費及獎助學金經費中支應。

八、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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