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嘉義大學113學年度余傳韜校長紀念獎助學金申請公告
一、為紀念前校長余傳韜博士對學校的付出及對學生照顧與提攜之情,以各區校系友會、熱心校友、各界企業人士及校內同仁捐贈款項設立本獎助學金,以扶助家境清寒、遭遇困境或弱勢家庭且成績優良之學生。
二、申領本獎助學金均須符合下列資格
(一) 具本國籍且為本校在學修業年限內日間學制碩士班及大學部學生。(113學年度需在學,申請及核發學年度需同一學制)
(二) 本校上學期學業成績達70分以上,且班級排名前50%;操行80分以上,且無懲處紀錄。
(三) 符合教育部高教深耕計畫之經濟不利學生身分,持有相關證明者。
(四) 未享公費。
三、檢附文件
(一) 申請書(印出請導師簽名)、前一學期成績單(需有班級排名)及獎懲紀錄表。
(二) 全戶有詳細記事之3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三) 家境清寒相關證明文件(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及教育部弱勢學生證明等,若無者,請附學生本人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國稅局所得及財產清單)或家庭遭遇變故證明。
(四) 自傳。
(五) 申請書及自傳請寄word(原始檔非PDF)電子檔至houng@mail.ncyu.edu.tw)
四、申請時間、錄取名額及金額
(一) 申請時間:113年4月15日至6月3日。
(二) 錄取名額:視當年度經費而定,每學年至多核發20名為原則。
(三) 獎勵金額:每名5萬元整。
五、核發原則及第2學期核發規定
(一) 本獎助學金獎助學年度為113學年度,每學期10月及3月各核發2萬5仟元;受獎助者,當學期有休退學或受記過以上處分者,即停發第2學期獎助學金。
(二) 第2學期核發時,需無懲處紀錄且學業成績需比前學期維持或進步、班級排名比前學期維持或進步、或維持班級排名前25%,始符合資格。
(三) 申領本獎助學金,得兼領其他獎助學金,全學年全部申領獎助學金以10萬元為限。本獎助學金核發後,當學年經查與其他獎助學金合計總額逾10萬元者,則須繳回逾限金額。
六、本獎助學金由本校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依低收入戶、家庭境遇及學業成績等依序審核並核定獲獎名額。
七、各校區聯絡人電話
蘭潭校區及新民校區—生活輔導組271-7052胡小姐
民雄校區—民雄學務組 206-8606 劉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