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政部會銜國防部106年9月12日台內役字第1060830448號、國規委會字第1060000142號令修正發布「徵兵規則」部分條文及第29條附件。
二、其中第26條第2項修正為「 就讀專科以上學校男子,得依其志願,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以前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連續二年暑假,分階段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申請人數逾訓練員額時,以抽籤決定之」。不再拘限於大一或五專三年級在學役男。
三、請符合資格有意申請之在學役男,依規定期程自行申請。餘詳細修正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