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有人受傷,為告訴乃論案件,當事人無法和解,應於事故發生後6個月內,主動向處理之警察機關提出告訴,超過6個月未告訴,將喪失權益。
(2)事故為死亡案件,因非屬告訴乃論案件,檢察官將依法提起公訴,當事人應等候檢察署通知處理。
2、如何處理民事責任
(1)民事求償當事人應自行協調理賠,或委託保險公司辦理,若無法達成和解,請逕向事故發生地或對方當事人住居所、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地方法院訴請審理。民事賠償請時效,自事故發生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應特別注意。
(2)民事賠償警察機關不受理、不干涉,應自行依前項規定辦理;處理人員依規定不得主動參與民事和解,亦不得以扣留證照、車輛或任何不當手段促使和解成立。
3.如何申請肇事原因鑑定
(1)對於警所提供的肇事原因初步分析研判意見有異議,可在事故發生6個月內,逕向發生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目前須費用3000元)。
(2)當事人對前項鑑定結果仍有異議時,得於收受鑑定意見書翌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發生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2000元)。
(3)已進入司法程序案件,應訴請法院囑託鑑定或覆議。
(4)當事人對前項鑑定覆議結果仍有異議時,應自行舉證具狀陳明,提供法院審理時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