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
學則第37條
碩、博士班研究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論文學分不列入計算),連續兩次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者,應令退學。如兩學期間休學者,視同不連續。
【註:研究生學業退學標準,並無”修習九學分以下不受限制”之規定,換言之,若該學期僅修習一個科目,但成績不及格者(未達70分),計入一次二一紀錄,若連續兩次二一記錄者應令退學,敬請同學特別注意!】
依學則第三十七條規定:
碩、博士班研究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論文學分不列入計算),累計兩次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者,或單一學期所修科目學期成績全部零分者應令退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