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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場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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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用手續

  1. 申請方式:
    • 請以本校社團、系學會或各行政/學術單位為借用申請,若無帳密請洽課外活動組。
    • 活動日前 60 天開放預借,同一活動僅可連續借用 7 天
  2. 押證件:所有場地於使用當日或前一日,於上班時間至辦公室辦理登記及押證件。
  3. 領取配件包:借用蘭潭校區第二、三會議室或新民校區多功能交誼廳,若須使用設備,須領取配件包。
  4. 借用時段:每日分為 4 個時段。
    時段 時間 注意事項
    早上 08:00 - 12:00 請於借用時間起 60 分鐘內完成借用手續
    中午 12:00 - 14:00
    下午 14:00 - 17:00
    晚上 17:00 - 24:00
提醒:借用當日未進行使用登記並押證件或未依時間完成借用,將視同「借而未用」違反規定予以停權。

二、歸還程序

  1. 場地須整潔與復原。
  2. 請辦公室檢查。
  3. 歸還鑰匙或配件。
  4. 領回證件。
  5. 若歸還時間已屆下班時間,則於隔日 8 時 30 分前歸還。(若歸還日為非上班日,則在第一個上班日辦理。)
提醒:場地未依時間完成歸還程序,視為違規予以停權。

三、注意事項

  1. 辦理借用及歸還窗口:
    • 蘭潭校區:課外活動組(學生活動中心二樓)。
    • 新民校區:學務組辦公室。
  2. 場地借用規定:
    • 同一活動僅可連續借用七天及四個場地,若經發現違反將逕予刪除超過部分。
    • 會議室供上課、開會、研習用,若發現僅供擺放活動所用之器材、設備,將取消借用。
    • 場地及器材借用採連帶停權方式,單一違規,須完成勞動服務時數 6 小時,重複違規者(場地及器材同時違規),服務時數累計為 12 小時。須完成服務才可恢復借用。
  3. 系統操作問題:
    場地借用系統有關問題請電洽課外活動組蘭潭辦公室 05-2717060、2717066
  4. 學生餐廳借用(屬總務處管理):
    • 地點:行政大樓四樓。連絡電話:05-2717141。
    • 如需借用請洽該單位,並至總務處網頁下載申請表。
    • 社團:申請表填妥後洽課活組核章。
    • 系學會:申請表填妥後洽系辦公室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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