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教育部104年5月29日臺教師〈二〉字第1040072652號函,訂定之「師資培育公費生受領師資培育公費行政契約書範本」
第6條:104學年度起入學之原住民籍公費生畢業前,應修習原住民族文化課程至少10 學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