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第六條 公費項目包含學雜費、書籍費、制服費、生活津貼、教育實習參觀等費用;其支付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公費待遇發放類別計有:
(一)制服費(每學年核發一次):新台幣2000元。
(二)書籍費(每學年核發一次):新台幣3000元。
(三)住宿費(每學期核發一次)依學校收費標準。
(四)學雜費(每學期核發一次)依學校收費標準。
(五)生活津貼(每月核發一次)
1、主食費:新台幣728元。
2、副食費:新台幣2800元。
(六)教育實習參觀費(四年級第一學期核發):新台幣3000元。
上述款項由出納組於每月15日前繕造次月公費生公費印領清冊陳核後,憑以辦理就學優待公費轉匯至公費生個人郵局帳戶,每位公費生於每月7日,可領到當月份應享有之各項就學優待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