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研究生可否以通過學位考試之月分授予學位證書?
依本校學則第54條規定:各研究所研究生在規定年限內修滿應修之科目與學分者,經學位考試及格,由本校授予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發給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證書。學位證書授予日期,第一學期為一月,第二學期為六月。惟研究生若已修畢應規定科目與學分,於參加學位考試之學期未修習論文以外之科目,且於新學期前完成離校手續者,得以其完成離校手續之月份為畢業日期授予學位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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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17-11-07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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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7-11-07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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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單位:教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