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則第五十四條:
各學系學士班學生修業期滿,修滿應修之科目及學分,成績及格,且各學期體育、操行成績、服務學習均及格,並通過「英語文能力」及「資訊能力」基本要求者,准予畢業,由本校授予學士學位,發給學士學位證書。各研究所研究生在規定年限內修滿應修之科目與學分者,經學位考試及格,並通過「英語文能力」及「資訊能力」基本要求者,由本校授予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發給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證書。前項「英語文能力」基本要求依本校「提升大學部學生英語文能力實施辦法」、「提昇研究生英語文能力實施辦法」及「提升學生資訊能力實施要點」辦理,大學部自九十六學年度起入學新生適用,研究生自九十七學年度起入學新生適用,但進修學制學生、外國學生、身心障礙生及入學前為本校畢業生且已通過前項能力檢定者得以除外。(有關資訊能力基本要求自一○五學年度起停止實施,適用於一○二學年度 (含)以後入學之大學部及研究生,獸醫學系大學部則適用於一○一學年度(含)以後入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