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第17條:公費生義務服務期間,不得申請異動、調職。但中央主管機關基於
業需要,得經原分發服務學校及該管主管機關同意調任其他偏遠或
特殊地區學校繼續履行服務義務。
原分發服務學校之主管機關應將異動情形通知公費生原就讀學校
繼續列管。
公費生義務服務期間之前四年不得於學期間申請辦公時間授予學
位之進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