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聯絡人:徐亦萱專案組員
聯絡電話:271-7031
主旨:檢送教育部函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宣導資料,提供所屬教師參考使用,請查照。
說明:
一、 旨掲宣導資料取得路徑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http://www.tipo.gov.tw/)首頁/著作權/著作權主題網/著作權知識+/校園著作權/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
二、 教學素材多元化與著作利用行為:
隨著科技進步,教師在授課或製作教學教材時,常需利用他人的著作。這些行為可能包括影印書籍、文章、播放音樂、影片、轉貼圖片、上傳檔案等。這些行為涉及「重製」、「公開演出」、「公開上映」及「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若無合理使用依據,需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方屬合法利用。
三、 著作權法第46條之合理使用規定:
針對教師利用他人著作進行授課,著作權法第46條訂有合理使用之規定。該條文明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演出或公開上映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必要範圍說明請參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來文說明二如附件)
四、 公開演出或公開上映的規範:
有關公開演出或公開上映之規範,除了重製的情形外,教師在課堂上播放音樂或影片亦屬於合理使用範疇。教師可以播放與課程相關的音樂或影片片段進行教學,但若純粹為娛樂而播放與授課無關的內容,則不能主張合理使用。
五、 遠距教學與著作利用:
因應遠距教學的需要,著作權法第46條亦允許教師在進行遠距教學時,為授課目的將他人著作提供給學生進行合理使用,有關遠距教學應採取之合理技術措施之指引,請參考附件「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之遠距教學應採取合理技術措施之指引」。
六、 檢送教育部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來文及「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之遠距教學應採取合理技術措施之指引」(如附件)。
此致
本校各學院、系所(學位學程)、師資培育中心、語言中心
教務處綜合行政組 敬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