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系為規劃、評估及審核適當之課程,依本系系務會議規程第六條設課程規劃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設置委員六人,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五人於每學年上學期期初時由本系講師以上之教師互相推選擔任之。
第三條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 本委員會設置召集人一人,由委員推選之。召集人亦為本系之院課程規劃委員會委員。
第五條 本委員會掌理之事項為:
(一)各年級課程之排定,修訂各年級課程。
(二)規劃本系所之課程與學程。
(三)協調及平衡本系所原有課程,整合內容重疊科目,實施共同開課、輪流開課或分學期開課。
(四)執行系務會議或系主任交辦之相關事宜。
第六條 本委員會之各項會議均須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方可開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方為決議。
第七條 本辦法經系所務會議通過後,報院課程規劃委員會核備實施,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