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設置本系教授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
第二條 教評會委員共九人,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其餘八人由本系系務會議選舉本系教授、副教授產生,但具教授資格之委員應佔全體委員之三分之二(含)以上,且副教授不得執行對教授資格之評審。
第三條 教評會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始後一個月內改選組成。
第四條 本系教評委員人數不足時得就校內外性質相近系(所)教授或國內研究機構具有相當教授資格之研究人員中遴選,經系務會議通過,送請院長轉請校長核聘。
第五條 教評會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六條 教評會之職責如下:
1. 評審本系新聘任教師之資格。
2. 評審本系升等教師之資格。
3. 審查及推薦本系,所教師獎勵事宜。
4. 其他有關教師評審之重要事項,及有關規定需由系教評會審議之事項。
第七條 教評會開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議。所提議案,採無記名投票表決,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為通過。
第八條 教評會對審查之案件,應經出席委員充分討論,投票採無記名單記方式進行。但關於教師升等著作之評審,教評會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並經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委員之認可,得否決著作審查結果外,否則即應尊重審查人之判斷。系教評會委員除就名額、年資、教學成果等因素予以斟酌外,不應對申請人專業學術以多數決作成決定。
第九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並報院核備後實施,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