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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嘉義大學理工學院毒物研究中心設置要點

92.03.25 九十一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嘉義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升國內毒物化學基礎及應用科技水準,整合天然與化學物毒物與臨床毒物醫學,以解決毒物分析、毒物應用與解毒劑開發等相關問題,特依本校組織規則第八條之規定設置「國立嘉義大學理工學院毒物研究中心」。

二、本中心掌理下列業務:

(一)研究發展:整合相關領域之專家參予毒物化之研究。

(二)教育諮詢及推廣:開設毒物教育訓練課程,設立網路教學及諮詢系統,推廣宣導正確用藥及急救知識。

(三)毒物檢驗:依本中心發展情況,逐步對外提供各種環境、工業、生物及臨床等毒物之檢測。

三、本中心設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必要時將設檢驗、研發、教育推廣等組別並各設組長一人處理相關業務。主任由應用化學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兼任之,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

四、本中心依任務編組,得設下列三組:

(一)檢驗組。

(二)研發組。

(三)教育推廣組。

每組得置組長一人,由中心主任遴聘本校相關專業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兼任,並報請院長轉呈校長聘任之,以協助推動相關業務。

五、本中心因推展業務之需要,得聘請國內外專家學者擔任本中心顧問,由中心主任推荐,並報請院長轉呈校長聘任之。

六、本中心所需各項經費,以接受政府機關或公、民營機構之委託、補助或贊助收入支應。各項經費以自給自足為原則,並將盈餘依本校建教合作辦法辦理。

七、本要點經院、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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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閱 點閱:204 更新時間 更新時間:2008-06-25 00:00 發佈時間 發佈時間:2008-06-25 00:00 發佈單位 發佈單位:應用化學系暨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