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實習材料費核銷說明
核銷時請檢附以下資料,由小組長統一收齊後於110年12月10日前繳交:
1.教學演示材料成品之「照片」或設計圖、樣張
2.收據或發票之黏貼憑證
3.實習生領據
4.實習生本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一、領據(表一)
1. 實際補助之實習材料費應小於等於補助上限,並與發票總金額一致,請以大寫書寫(大寫寫法:萬、佰、仟、壹、貳、參、肆、伍、陸、柒、捌、玖、拾)。
2. 選擇匯入銀行或郵局者,須提供存簿正面及身分證影本,須與實習者為同一人。
3. 選擇匯入指導教授薪資帳戶者,須經指導教授同意並簽名。
二、黏貼憑證用紙(表二)
1. 金額欄位請以阿拉伯數字填寫。
2. 本表若不敷使用,可於空白紙張繼續黏貼。
3. 收據及發票日期應為110年8月之後,並應明確列出各項文具或物品之品名、數量及單價。若發票上沒有列出品名,請自行加註於發票上(若演示為111年1月之後,則發票日期必須為1月以後)。
4. 收據務必載明本校抬頭、發票務必載明本校統編
抬頭:國立嘉義大學
統一編號:66019206
5. 本中心僅補助辦理教育實習教學演示所需之材料費用(文具、影印、紙張等),不得補助與教學活動無關之物品、財產類或餐飲費用,但若演示材料為食物則不在此限,惟須註明為教學演示使用。
三、若有收據/發票及請款問題,請洽實習組05-2263411#1774或1756,或E-mail:seikopure@mail.ncy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