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受獎之師資生須擔任弱勢學童課業輔導志工,每學期至少36小時。
二、 第一學期課業輔導時間:當學年度至次年;第二學期課業輔導時間:當學年度至。
三、 本校各教學或行政單位(含輔導社團)或本校與其他機構合辦之活動,凡針對「學習弱勢」、「經濟弱勢」或「區域弱勢」學童進行課業輔導(包含幼稚園之幼兒學習輔導)者、其他機構(含輔導社團或營隊)舉辦之類似活動,內容為對於「學習弱勢」、「經濟弱勢」或「區域弱勢」學童課業輔導(不限高中以下),每學期課業輔導之工作內涵至少有18小時為補救教學之用,均需於活動前2星期先提出申請表(校外機構(含輔導社團或營隊)辦理「弱勢學童課業輔導」認定申請表,見附件1,後須附佐證資料,如:該機構介、該活動介、報章雜誌相關報導、營隊整體活動表),經由輔導老師先審核再送本中心通過認定後,始採計為課業輔導義務服務。
四、 上述義務輔導,需由主辦(管)單位或機構開立證明,服務證明書格式,見附件2。
五、 完成每學期之課業輔導,敬請送交輔導老師審閱並繳交書面資料及電子檔(燒錄光碟片)「課業輔導教學日誌」(篇數不定,見附件3)、「課業輔導省思日誌」(至少5篇且每篇均請輔導老師簽名並加註評語及閱畢日期,見附件4)、「受輔學生個人資料表」(視輔導學生人數而定,見附件5)、「個別學生各科學習目標設立與實施方法」(視輔導學生人數及受輔科目而定,見附件6)、「個別學生觀察紀錄表」(至少5篇,見附件7)、「課業輔導志工評量表」(視受輔學校數而定,見附件8)、「課業輔導合作協議書」(視受輔學校數而定,見附件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