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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資源學系 系學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國立嘉義大學學生手冊之組織準則,並斟酌實際情形需要制訂。  
  第二條  本團體定名為國立嘉義大學生物資源系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宗旨為促進學術研究,增進會員間感情,服務全生物資源系同學
          而設立。
  第四條  本會以生物資源系系上指派老師為指導老師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生物資源系系辦公室。

第二章會員
  第六條會員資格
      凡為國立嘉義大學生物資源學系大學部之在學學生皆為本會當然之會員。
  第七條會員權力
      凡本會會員均享有下列權力:
   第一款  得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
   第二款  出席會員大會,享有會員大會之發言權,行使本會幹部選舉、罷免
           權。
  第八條會員義務
   第一款  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所通過之決議。
   第二款  如期繳納系費,金額為使用一學年,由大一開始每年繳交1000元,三年內
   繳齊3000元(於2007/06/30修改通過,本提案延用年限為四年,四年內不得更改。)
第三款  主動參與推廣本會指派之會務以爭取榮譽包含生資週及校慶活動。
第四款  獎懲方式:
        1、本系會員於活動中表現優異、有功勞者得依國立嘉義大學學生獎懲條例
           給予獎勵。
        2、本系會員擾亂活動,影響會務而情節嚴重者,得依國立嘉義大學學生獎懲
           條例實行懲戒。
        3、會員無故不繳納系費而影響會務活動之進行時,系學會應對已繳納系費者
           為優先補助對象。

第三章組織與職權
 第一節生物資源系系系員大會(以下簡稱會員大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會議機構。
  第十條會員大會召開次數及其相關事宜。
    第一款會員大會每學期至少應舉行一次,由會長召開。
    第二款欲修改章程之提案:
            1、必須經由本系會員總額五分之一以上提議,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會員大會,
               及出席代人員三分之二以上附議,方得以修改之。
            2、由系學會幹部提出修正案,經系學會幹部總額五分之四以上出席及出席
               幹部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附議,再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才得修改之。
  第十一條臨時大會之召開為因應臨時情況,必須由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之人數以書
            面連署且通過後,提請會長於一週內召開。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職責如下﹕
   第一款  選舉﹑罷免本會會長。
   第二款  決議、修改本會組織章程。
   第三款  決議本會各項重大議案。
   第四款  質詢會務之執行及經費之使用。
   第五款  監督本會各項幹部執行會務。

第二節  學會組織內閣
  第十三條本會以下有會長、副會長、執行秘書、及總務、美宣、學術、活動、文書、
            網路、公關、體育等,系學會幹部採委任內閣制,並視其職位需要增減之。

  第十四條生物資源系系學會內閣組織圖如下﹕
會員大會
                            │
                            │
                 ┌────會長
                 │         │
                 │         │
                 │       副會長
                 │         │
                 │         │
              執行秘書   內閣幹部
  第十五條改選事宜
   第一款  本會設置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會長限本系學生登記參選,副會長限
           本系學生與會長搭檔參選。有兩組以上參選時,以得票最高為當選;若
           參選人為一組,得票數須達總票數二分之一,即為當選。
   第二款會長大二以上擔任,大四不得擔任會長,採內閣制,其他幹部年級不拘。
           會長、副會長任期一學年,連選可連任,由全系全體同學選舉產生。
   第三款  會長罷免之提案,必須經由本系系員二分之一連署提出,罷免案成立得舉
           行投票,由全體系員過半數者參與投票,並經相對多數人表決罷免案,得
           罷免之,此罷免案若為之否決 ,則在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再提罷免案。
   第四款正、副會長在任期間,學期有二分之一以上學分不及格時,停止其職務,
           並得重新選舉之。
   第五款正、副會長之辭職須經由指導老師之同意、經由系員大會表決後通過。
第六款  預選期間為每年二至三月,正式交接期間為學期結束前一個月內(於2009/5/6
        修改通過)。
  第十六條會長之職務如下﹕
   第一款  對外代表本會,對內協調、督導、控制及統籌一切會務。
   第二款  組織任命各組幹部、組員。
   第三款  向系員大會提報本系會務執行情形,並隨時答覆系員有關會務之質詢。
   第四款  召集系員大會(或臨時系員大會)及各組會議。
第五款  新內閣應於新學期初4週內,公佈當學年度行事曆(於2009/5/6修改通過)。

  第十七條副會長職務如下﹕
   第一款  協助會長處理會務
   第二款  會長因故不能執行會務時,由副會長代理之。
   第三款  督導各幹部一切事務執行績效
第三節秘書與各組
  第十八條會長設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會長直接任命之,並於交接時公佈名單。
  第十九條內閣各組
   第一款  各組設組長一至二人,由會長直接任命之,並於交接時公佈名單。
   第二款  各組之組員數名,由各組組長提名,會長同意後聘任之。
  第二十條執行秘書與各組組長任期一年。
  第二十一條執行秘書的職務如下﹕
   第一款  協助會長處理會務。
   第二款  負責本系會議記錄。
   第三款  負責本系所有會議之開會通知(含議程)。
第二十二條各組織職務如下
   第一款  總務組
     1.負責本會財務之會計、出納及會費之收取。
     2.定期結算、公佈經費之收支
     3.負責本會所有設備之運用、採買及管理。

   第二款  美宣組
     1.負責本會所有活動之海報、美工設計。
     2.負責各項場地之美化佈置。
   第三款  學術組
     1.舉辦學術性講座及學術性的交流活動。
   第四款  活動組
     1.負責學會各項聯誼康樂活動之設計、企劃及執行。
     2.負責各項場地之佈置。
     3.負責學會所有活動的攝影。
   第五款  公關組
     1.負責爭取廣告及接待外賓。
     2.學會與會員之間溝通橋樑,及協助外界人士對學會的了解。
   第六款  文書組
     1負責學會所有資料之處理、建檔及維護。
     2 活動預告、DM製作。
   第七款  網路組
     1.負責BBS系版維護及整理。
     2 負責各活動網路宣傳及公告。
   第八款  體育組
     1、負責籌辦系內所有體育活動及籌備對外的體育競賽如大生盃。
     2、體育組與所有系隊每學年應至少舉辦一次會議。
  第二十三條 本會除會長外,所有幹部參加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准予解退:
   第一款 因不得已事由,提供辭呈,並經會長同意。
   第二款 喪失會員資格者。
   第三款 曠廢職守或違背學校規章有重大不正當之行為,經調查屬實並經全
          系二分之一以上之會員連署得要求會長退其職。
  第二十四條 幹部會議
   第一款  幹部須定期召開幹部會議,組長因事無法參加時,由組長自行指定一員代表
           開會。
   第二款  各組組長參加會議時,系學會應以行政支出,作為組長的餐費補助。
第三款  會員具幹部會議旁聽權利。

第四節會員代表
第二十五條會員代表為各班的系代,由各班級推出一到兩名。
第一款  系代職權
      1、任期為一學期,得連選連任。
      2、平時應隨時向學會幹部反應會員意見,必要時於幹部會議中提出意見。
3、會員代表必須出席系學會幹部會議,適時會系上反應問題(於2009/5/6增訂)。
第四章經費與活動
第二十六條本會經費來源﹕
第一款  會員繳納之系費。
第二款  學校補助之經費。
第三款  其他收入。
第二十七條本系系費如有變更,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八條各項經費應在幹部會議監督下使用,保留支出記錄及單據備查,並於會員
            大會提報收支情況。
第二十九條  各幹部請領金額或申請補助時,須由該幹部以收據向總務組支領無收據者,
            須由承辦人立據,經由會長或副會長簽名始得支領金額。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條  本組織章程之修訂應由各組於會議時提出並審議草擬,提報大會通
          過,報請指導老師核備後發佈實施。
第三十一條會長被罷免或因其他因素無法擔任會長職務時,新任會長可重組內閣。
第三十二條會員開會注意事項﹕
各班會員代表應在會員大會籌備期間,與學會加以協調,並於各班班會時將其本班之意見
反應,連署簽名後,提交系學會,且須再經由全系人員三分之一以上的人連署後,交於
系學會,於會員大會召開時提出成為表決提案之一。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之處,得隨時由大會修正之。

 

◎  第八條  第二款
提案一:大一全部收齊(3000元)
提案二:大一收2000元,大二收1000元
◎  第十條  第二款  1.
   必須經由本系會員總額五分之一以上提議,會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會員大會,
   出席會員二分之一以上附議,方得以修改之。
◎  第十條  第二款  2.
   由系學會幹部提出修正案,經系學會幹部總額五分之四以上出席幹部會議,及出席
   幹部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附議,再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才得修改之。

2009/5/6 第七屆全員大會修法如下:
◎  第八條 第二款 修定為規章內容。
◎  第十條 第二款 第3點  刪除。
◎  第十五條 第二款  改選期間為每年五月。
提案一  預選期間為每年二至三月,正式交接期間為學期結束前一個月內。
提案二  延用舊制:改選期間為每年五月。
投票結果: 提案一:78票  提案二:30票。
提案一人數超過出席人數之2/3,得以修改之。
◎  第十五條 第二款  應於每學年開學後一個月內進行公開交接,新內閣公佈行事曆。
提案一  新內閣應於新學期初6週月內,公佈當學年度行事曆。
提案二  延用舊制:新內閣應於新學期初4週月內,公佈當學年度行事曆。
投票結果: 提案一:66票  提案一:42票。
提案一人數未超過出席人數之2/3,未得已修改之,延用舊規提案二。
◎ 第二十五條 第一款  會員代表必須出席系學會幹部會議,適時會系上反應問題
   (於2009/5/6增訂)。
提案一  學生議員代表必須出席系學會幹部會議,適時會系上反應問題
提案二  延用舊制:學生議員代表不須出席系學會幹部會議
投票結果: 提案一:76票 提案二:32票
提案一人數超過出席全數之2/3,得以增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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