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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費生分發任教之服務年限?

107年5月3日修正「師資培育公費助學及分發服務辦法」第16條(修正施行後已入學之公費生適用)

公費生取得教師證書後,應於原分發服務學校連續服務,其最低服務年限以在校受領公費之年數為準,不得少於六年

前項連續服務期間,公費生如有重大疾病或事故者,得辦理展延服務,其期間至多為三年,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所定重大疾病或事故之認定,由服務學校報該管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其服務學校主管機關為中央主管機關者,由學校逕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1061206日發布「制定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5

偏遠地區學校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聘任:

一、聯合甄選。

二、介聘。

三、接受公費生分發。

四、專為偏遠地區學校辦理之甄選。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情形,教師係接受偏遠地區學校聘任者,應實際服務六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非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偏遠地區學校屬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所定學校,其介聘 限制依該條例規定辦理。

二、本條例施行前已接受偏遠地區學校聘任。

三、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公費生身分,其服務年限依公費生行政契約辦理。前項所稱實際服務六年,指實際服務現職學校期間扣除各項留職停薪期間所計算之實際年資。但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得採計至多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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