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據「師資培育公費助學及分發服務辦法」第9條,公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終止公費待遇,償還已受領之全部公費,並喪失接受分發之權利:
*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後二年內,未依規定取得教師證書,但 具有兵役義務者,其期限得
*取得教師證書經通知分發報到,逾期不報到致撤銷分發。
2.師資培育公費應屆畢業生考取研究所擬先行就讀研究所,自仍應受上開規定之規範,其於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後二年內(有兵役義務者其期限得延長)依法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於法自無不合,惟若因就讀研究所而未能於規定期限內實習及通過教師檢定程序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依規定應一次償還已受領之公費。
3.故公費生取得教師證書後即應接受分發,未依規定者應一次償還己受領之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