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學僑生在臺灣地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僑務委員會申請補助。
(一)因傷病住院醫療,造成經濟之重大負擔。
(二)因遭遇不可抗力事變或天然災害,或因家遭變故,造成經濟之重大負擔。
(三)死亡。
二、申請程序及應檢具之相關證件如下:
(一)申請醫療慰問者:
1.僑生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填具申請書,由就讀學校核轉僑務委員會。
2.檢附醫療院所之診斷證明及醫療費用單據。
(二)申請急難慰問者:
1.僑生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填具申請書,由就讀學校核轉僑務委員會。
2.檢附家遭變故或本人遭受災害損失之證明。
(三)申請喪葬慰問者:
1.死亡僑生之法定繼承人或就讀學校填具申請書,由學校核轉僑務委員會。
2.檢附死亡證明書。所檢附文件為外文者,除英文外,應附中文譯本。
三、慰問金發給標準如下:
(一)僑生傷病住院醫療者,發給慰問金新臺幣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自付醫療費用新臺幣1萬元以上者,發給慰問金新臺幣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但不逾自付醫療費用之額度。
(二)因遭遇不可抗力事變或天然災害,或因家遭變故,造成經濟之重大負擔者,發給慰問金新臺幣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
(三)因故身亡者,發給慰問金新臺幣3萬元。
如有特殊情形,僑務委員會得視個案調整之。
(節錄中華民國僑生手冊 2013 年 9 月僑務委員會僑生處編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