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20小時。
若未依規定申請工作證,即受僱為他人工作者,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以下之罰鍰,並可能喪失居留資格,需立即出境。
許可期間與效力
自2024年8月28日起,於上學期(秋季)10月1日申請者,工作許可證之期限至次年9月30日止,其許可期間不得超過次年9月30日。
惟跨學年度申請工作證,檢附已註冊證明或在學證明者,不受前述申請期間限制,許可期間最長為一年。
工作許可因休學、退學、畢業、語文學習或技術續吝階段性課程結束,失其效力。
登入並新增申請案件
工作許可:首次申請,或前一次許可到期者請選此項。
補發許可:許可期間未到期,但遺失卡片者請選此項。
審查費可選ATM繳費或郵局繳費(請參考欄位旁的 "?",內有說明)
可利用郵政劃撥後至系統填寫收據資料(劃撥戶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聘僱許可收費專戶,劃撥帳號:19058848) 或使用ATM繳費,以ATM繳費請於取得繳費序號後儘速繳納。
上傳檔案
上傳學生證正反面檔案至『學生證影本』資料夾,學生證須加蓋申請學期之註冊章。
上傳有效期間之護照檔至『護照影本』資料夾。
上傳有效期間之正反面ARC至『居留證正反面影本』資料夾。
上傳國立嘉義大學外籍生申請工作證證明 及附件至『其他』資料夾。請填寫完整,並取得導師和系所核章後再上傳。(勾選v 財力無法繼續維持其學業及生活,務必檢附存摺封面及最新餘額頁)
來臺正式入學修習科、系、所課程之僑生、港澳生及外國留學生,入學後即可向機關申請,惟來臺學習語言課程之外國留學生,則須修業6個月以上,方可提出申請。
※ 僑外生申請工讀條件可參考「就業服務法」第50條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50條至第55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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