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93 學年度起,教育部核發之清寒僑生助學金 ( 新制 ) 取代清寒僑生公費待遇 ( 舊制 ) ,並訂定「教育部核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僑生助學金要點」,惟本助學金要點實施前,依原教育部清寒僑生公費待遇核發要點享有公費者,仍適用該要點及僑生公費待遇注意事項之相關規定。
為落實協助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學清寒僑生,教育部復於 97 年 5 月 30 日以台僑字第 0970087198C 號及 97 年 12 月 16 日台僑字第 0970247452C 號令修正發布清寒僑生助學金要點,本助學金之重點為:
一、由教育部視年度預算及各校僑生人數,核定當學年度各校補助名額。
二、已依其他規定請領政府提供之學雜費補助、減免或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助學金。
三、成績要件:就讀 2 年級以上者,其前一學年之全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及格,且於大專校院未受申誡以上或於高級中等學校未受小過以上之懲處。
四、補助額度:每月支給標準額度,由教育部視會計年度經費預算定之。
五、補助年限: 1 年,自當學年度 9 月 1 日起至翌年 8 月 31 日止;但應屆畢業生轉撥至其畢業月份( 6 月)止。
六、補助限制:清寒僑生助學金經核定後,因故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者,其助學金應停止發給,已逾當月 15 日者不予追繳當月所發助學金。
七、審查流程:學校應訂定清寒僑生助學金審查作業須知(內含成績評比標準),並於受理申請前 1 個月公告;學校應組成 3 人以上之清寒僑生助學金審查小組,依教育部核定名額辦理該學年度審查工作,各項審查紀錄,應留校備查。
八、經費核結:學校應於每年 12 月 25 日以前,向教育部陳報全年度之經費 收支結算表辦理核結,有結餘款併同繳回。
(節錄中華民國僑生手冊 2013 年 9 月僑務委員會僑生處編印)
何謂「清寒僑生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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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4-06-27 10:53
發佈時間
發佈時間:2024-06-27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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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單位:國際事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