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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準則

國立嘉義大學與各學術教育研究機構簽署學術合作約定處理原則

78.10.27 第111次行政會議通過

83.09.21 第12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84.09.23 第12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6.11.03 第15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9.11.24 第16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3.05.14 第17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嘉義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規範本校與各學術教育研究機構(以下簡稱教研機構)簽訂學術合作約定(以下簡稱約定),以促進雙方學術合作與交流計畫,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約定,指本校各單位與各教研機構雙方協商後,締結聯盟或學術研究交流合作之共識、承諾或合意之書面約定。

三、學術合作與交流計畫,得基於雙方學術研究合作之需要,由本校各相關單位評估後提出。

四、約定提出後主辦單位應負責與協調簽署及後續執行事宜,權責分工如下:

(一)校級:屬全校性或跨院(兩學院以上)之境外約定,由國際事務處辦理。一級行政單位之約定,由該單位辦理。如約定主約、附約或附則中,提及特定學院或系(所)之合作項目,則由該有關學院或系(所)執行。

(二)院級:屬學院或學院內跨系(所)或單位之約定,由該學院或其指定系(所)或單位辦理及執行。

(三)系(所)級:屬系(所)之約定,由系(所)所辦理及執行。

(四)中心級:附設醫院、研究中心等單位之約定,由該單位自行辦理及執行。

五、本校各單位與教研機構訂定約定,除因特殊需要之合作關係外,須符合下列原則:

(一)雙方應本平等互惠、對等交流。

(二)教研機構應具相當學術地位,有助於提升本校發展並有意願共同合作。

(三)依雙方合作層級及內容,該單位須有專責單位或人員推動執行。

(四)與大陸地區教研機構訂定約定時,應依據相關法令規章辦理。

六、約定草案內容應由主辦單位確實審核,並載明事項如下:

(一)簽約單位名稱及合作層級。

(二)內容應具體明確,應包含:

1.合作項目,如教師交流、學生交換、共同研究計畫、雙學位計畫等。

2.雙方負擔經費原則。

(三)約定以使用中文或英文為原則,中文英文均具同等效力。必要時,得約定解釋發生歧異時,應以中文或英文為準。

七、主辦單位提報約定簽署程序如下,但有特殊情形者,經校長核定者,不在此限:

(一)校級:由主辦單位審核後,簽請校長核定後簽署。

(二)院級:主辦單位審核後提交院務會議或院有關學術會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簽署。

(三)系(所)級:主辦單位審核後提交系務會議或系有關學術會議通過,得依各學院相關規定提交院務會議或院有關學術會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簽署。

(四)中心級:中心主管審核後提交中心有關會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簽署。

八、主辦單位提報約定草案時,應會辦各有關單位。

九、本校與大陸地區教研機構簽署約定時,須於校內提報程序完成後,依教育部「各級學校與大陸地區學校締結聯盟或為書面約定之合作行為審查要點」於簽約一個月前,向教育部提出申請,經教育部審查同意後,始得簽署。

十、本校各單位應於境外約定簽署後,提送約定影本、簽呈影本及相關資料至國際事務處國際合作組建檔存查。如續約或終止時,亦同。

十一、本原則有關辦理境外約定作業應行注意事項,由國際事務處另訂之。

十二、本原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