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系每年提供2名名額,其申請規定須先修習「普通心理學(或心理學導論)」及「發展心理學」等兩門課程,且學期總成績排名在全班30%以前及操行成績85分以上,始得申請於(約每年5月),依教務處公告提出申請。
其修業規定--
(1) 100、101學年度通過輔系者: 至少應修學分數22學分。
其修業科目為「專業定向與自我成長(2學分)」、「人格心理學(2學分)」、「諮商理論(2學分)」、「心理測驗與評量(2學分)」、「社會心理學(2學分)」、「諮商技巧(2學分)」、「生涯輔導與諮商(2學分)」、「諮商倫理(2學分)」、「社區諮商實習或學校諮商實習(4學分)」
(2) 102、103學年度通過輔系者: 至少應修學分數24學分。
其修業科目為「專業定向與自我成長(2學分)」、「人格心理學(2學分)」、「諮商理論(2學分)」、「心理測驗與評量(2學分)」、「社會心理學(2學分)」、「諮商技巧(2學分)」、「生涯輔導與諮商(2學分)」、「團體輔導與諮商(I)(2學分)」、「團體輔導與諮商(II)(2學分)」、「諮商倫理(2學分)」、「社區諮商實習或學校諮商實習(4學分)」
(3)104學年度通過輔系者: 至少應修學分數22學分。
其修業科目為「人格心理學(2學分)、諮商理論(2學分)、心理測驗與評量(2學分)、社會心理學(2學分)、諮商技巧(2學分)、生涯輔導與諮商(2學分)、團體輔導與諮商(I) (2學分)、團體輔導與諮商(II) (2學分)、諮商倫理(2)、社區諮商實習或學校諮商實習(4)」
(4)105學年度通過輔系者:至少應修學分數22學分。
其修業科目為「人格心理學(2學分)、諮商理論與諮商(I)(2學分)、心理測驗與評量(2學分)、社會心理學(2學分)、諮商理論與諮商(II)(2學分)、生涯輔導與諮商(2學分)、團體輔導與諮商(I) (2學分)、團體輔導與諮商(II) (2學分)、諮商倫理(2)、諮商實習或學校諮商實習(4)」
(5)106學年度通過輔系者:
因104學年度起配合課程學程化之實施,輔系課程為該學系之院共同課程(6學分)及系基礎學程(24學分)。修讀輔系學生,應修滿主系規定之最低畢業科目與學分,及完成有關加修學系之科目與學分之規定,始取得輔系畢業資格。
其指定修業科目為「諮商理論與諮商(I)(2學分)、諮商理論與諮商(II)(2學分)、團體輔導與諮商(I) (2學分)、團體輔導與諮商(II) (2學分)、諮商實習或學校諮商實習(4)」共為42學分。
備註: 不同學年度取得修習輔系資格之同學,因修業科目略為不同,請依該取得資格年度的規定修習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