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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函送修正更新之「大專校院推動學生校外實習課程作業參考手冊」

轉知115年1月9日教育部臺教技通字第1142302853號函
一、教育部因應114年6月23日修正發布之「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重新修訂手冊,函知各校應參考作業手冊落實推動實習課程相關機制。
二、依來函說明三、本次重要更新內容摘要如下:
   (一) 實習課程需經學校評估之定位相關事宜,包含其與見習、實作、實務訓練或研習等活動之差異。
   (二) 學校應為學生投保校外實習團體傷害保險、負擔保險費用及實習機構投保義務。
   (三) 學校於實習期間應至少實地輔導訪視1次,每學期至少實地輔導2次以上;境外實習第2次(含)以後可採非實地訪視之其他方式進行,並妥善留存輔導紀錄表。
   (四) 學校欲與未違反法令之分公司、分店或分廠等獨立運作或分支單位合作實習課程時,可簽訂「切結書」證明其無違反法規之事實,並視為實習合約之一部分。
三、依來函說明四、各校應依據本手冊所訂機制,強化實習課程之規劃、執行與督導,確保實習課程品質及實習學生權益保障,並將手冊內容納入辦理實習課程之推動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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