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勞基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另同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二、本校適用勞基法之產學合作(含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計畫項下之計畫專任人員特別休假應以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休畢為原則,惟倘遇有因執行計畫需要而無法於年度內或契約終止前休畢特別休假者,應發給之工資數額,需由各單位/計畫經費支應(特別休假工資以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1個月月薪/30*未休畢日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