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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114.03.14教育部來函,就實習生於實習期間遭受實習場域之實習指導人員性騷擾之法令適用及調查處理程序說明應辦理情形,請查照。

轉知114年3月14日臺教學(三)字第1140028039號函

一、依114年3月14日教育部來函(附件1)辦理。

二、依來函說明前揭實習生遭性騷擾之情事,適用法令及調查處理程序說明如下:

()適用法令:

1.適用現行性別平等教育法(稱性平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稱性工法)之規定,被害人得依性工法規定選擇向雇主或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2.亦屬「教師對學生」校園性別事件,得選擇依性平法向學校提出申請調查,且性侵害亦適用之,惟性霸凌無性工法適用,應依性平法規定處理。

()被害人可選擇向學校或實習場域雇主提出申訴,調查處理程序(流程圖,參見附件2)

1.被害人向學校申請調查︰(本校申訴網站)

(1)由學校性平會調查處理,依性平法組成調查小組(全部外聘,並有實習單位代表參與),學校應依性工法督促實習單位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應提供被害人必要協助。

(2)調查結果成立時,學校得檢討實習措施,並依性平法第26條規定命行為人接受心理諮商輔導及各款處置;行為人有性平法第29條第1項規定不適任情事者,另辦理不適任人員通報。

(3)承上,倘行為人為事業單位最高負責人,除上開處置外,應依性平法第36條第3項規定移立相關權責機關依相關法律議處,將調查報告檢送地方主管機關,得經認定後依性工法對行為人予以裁處。

2.被害人向實習場域雇主提出申訴(行為人非屬事業單位最高負責人時)︰

(1)雇主應依性工法規定對該事件進行調查(得請求學校共同調查)。

(2)調查結果成立時,雇主應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規定視情節予以行為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並依性工法將處理結果通知地方主管機關,併請雇主通知學校檢討實習措施;行為人有性平法第29條第3項規定不適任情事者,經學校查證屬實,辦理不適任人員通報。

3.倘行為人為事業單位最高負責人,被害人依性工法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該機關得請求教育主管機關及所屬學校共同調查。經認定成立時,依性工法規定予以裁處,並通知學校檢討實習措施、辦理前點之不適任人員通報。

(三)如依前開性工法調查處理後(學校有共同參與調查),被害人另向學校提出申請調查,依性平法第32條第2項第3款規定應不予受理。

三、請各單位辦理校外實習行前說明會時,務必將實習生遭遇性騷擾時,適用法令及調查處理程序之相關資訊納入說明會,確保實習生了解申訴管道。

四、來函所提及之性別平等相關法規,公告於本校校外實習網頁/(https://pse.is/7bbesc),供各單位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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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閱 點閱:209 更新時間 更新時間:2025-03-25 10:32 發佈時間 發佈時間:2025-03-25 10:30 發佈單位 發佈單位:綜合行政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