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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113.12.30教育部函「有關外國學生參與校外實習課程與工讀一案,請各校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轉知113年12月30日臺教技通字第1132303690號函:
一、本案係教育部來函揭示外國學生參與「校外實習課程」與「工讀」之說明。
二、校外實習課程係屬學校正式課程之一,應由學校安排校內輔導老師及實習機構輔導員進行實務指導,故實習與一般計時打工之工讀性質不同。
三、學校辦理校外實習課程應避免「實習」及「工讀」混淆,其注意事項如下:
     (一)二者契約應有所區隔。(來文說明二(一)及(二))
     (二)若學校協助提供學生工讀資訊,則應充分掌握學生與廠商簽訂之工讀契約內容及實際工讀情形(來文說明二(三))。
     (三)確保每一位外國學生工讀無非法工作情事(來文說明二(四))。
     (四)學生同時參與實習課程及工讀時,比照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規範:柒、其他(四)學生於同一廠商從事校外實習課程及工讀活動,每週總時數不得逾40小時,且學生每日實
習及工讀總時數不得超過8小時,且結束時間不得超過晚上10點。(來文說明二(五))
四、學校基於對學生之輔導責任,關心其工讀情形、提供必要協助,若學校協助提供工讀資訊,應掌握學生工讀簽約及實際工讀情形。
五、有關校外實習課程,擬向系所宣導,校外實習課程-「學校與廠商的實習契約」與學生工讀-「學生個人與廠商的工讀契約」不同,避免將實習課程與工讀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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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閱 點閱:133 更新時間 更新時間:2025-01-13 16:53 發佈時間 發佈時間:2025-01-13 16:51 發佈單位 發佈單位:綜合行政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