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一、何謂科研採購?
答:依據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第4項規定所辦理之採購案謂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簡稱科研採購;其規定:「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接受政府補助、委託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但應受補助、委託或主管機關之監督。」,例如:科技部補助或委託本校辦理之研究計畫,致衍生之採購即為科研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如GPA),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問題二、科研採購與政府採購法有何不同?
答:
一、適用範圍:科研採購適用範圍為依法編列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所辦理之採購;政府採購法為凡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之採購。
二、採購金額級距區分:政府採購法分小額採購(15萬元以下)、未達公告金額(逾10萬元-未達150萬元)、公告金額(150萬元)、查核金額(工程及財物採購5000萬元、勞務採購1000萬元)及巨額金額等,科研採購僅分為未達100萬元之小額採購與100萬元以上兩種。
政府採購法小額採購為新台幣15萬元以下,依本校採購作業要點授權各單位自行辦理採購,請購經核准後逕洽廠商辦理採購,並由請購單位自行辦理驗收。
科研採購小額採購為未達新台幣100萬元。
三、是否公告:未達100萬元之科研採購案經審核通過即可依程序辦理,毋須公告,但適用政府採購法逾15萬元採購案,原則皆須上網公告。
四、公告位址:100萬元以上之科研採購案,公告於本校網頁,而適用政府採購法逾15萬元以上之採購案,公告於政府電子採購網。
五、公告日數及廠商限制:100萬元以上之科研採購案第一次招標公告日數僅需5日以上、且廠商投標家數不受3家以上之限制,而適用政府採購法150萬元以上之採購案第一次招標公告日數須達14日以上、且廠商投標家數須達3家以上才能開標(政府採購法依採購金額級距一般未達公告金額為7天、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14天、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21天、巨額採購以上為28天,適用GPA案為40天)。
六、評審:100萬元以上之科研採購案應成立審查小組,審查廠商之技術、管理、商業條款、過去履約績效、工程、財物或勞務之品質、功能及價格等項目,審查小組應由本校教師、編制內職員、聘任人員或校外專家學者五人(含)以上組成,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之科研採購得準用之。
另100萬元以上之科研採購案採最有利標方式評選時,毋須報請教育部同意,且評選委員會之組成毋需外聘委員,而適用政府採購法150萬元以上之採購案採最有利標方式評選時,除須先報請教育同意後才能辦理外,評選委員會之組成亦須一定比例與人數之外聘委員才能開會。
七、協商:科研採購得於訂定採購契約之前與供應廠商就採購財物之規格或勞務之需求等進行協商;政府採購法需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並於招標文件預告,方得於無法決標時協商。
八、履約驗收:科研採購得自行規定;政府採購法需依照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73條規定辦理。
九、使用記錄效益分析:100萬元以上之科研採購案應製作其使用狀況之書面記錄;政府採購法巨額採購始需製作效益分析。
十、履約爭議:科研採購如發生履約爭議,僅可尋民法契約條款向指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政府採購履約爭議救濟方式可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調解或仲裁、訴訟等方式。
問題三、科研採購之法規依據與彈性規定為何?
答:
一、科學技術基本法。
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三、科研採購作業規定訂定之參考事項(授權各校自行訂定小額採購之金額與100萬元以上之招標決標方式及限制性招標依據條款等)。
四、國立嘉義大學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作業實施要點。
問題四、本校科研採購訂定的主要內容為何?
答:
一、未達100萬元之科研採購得比照政府採購法小額採購之方式辦理。
二、100萬元以上之科研採購,採公告、審查、取最優勝者優先議價為原則。
問題五、何種經費可以適用科研採購?
答:
一、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
二、其他於補助或委託契約明訂適用者。
三、其他政府機關認定。
四、經費混搭產學合作計畫企業配合款得准用科研採購。
問題六、何種經費不適用科研採購?
(依據106年9月21日行政院科技部科部前字第1060072543D號函)
答:
一、未明訂適用科研採購且未經補助機關認定者。
二、屬科技部經費與一般預算(公務預算)混搭者;惟放寬科學技術研發預算搭配產學合作計畫企業配合款者準用科研採購。
三、屬科技部計畫結餘款〈校務基金〉。
問題七、適用科研採購之經費額度有無上限規定?
答:有,依據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規定,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依我國參加世界貿易組織(簡稱WTO)所簽訂之GPA政府採購協定,凡財物與勞務採購案金額超過協定門檻金額者皆須適用該協定之規定,即須刊登英文公告於政府電子採購網40日,因此,適用科研採購之經費額度上限112-113年為1,596萬元(須小於此金額),超過需適用政府採購法。
問題八、未達新台幣100萬元之科研採購,訂定底價、決標、訂約、驗收等如何辦理?
答:未達新台幣100萬元之科研採購,得比照政府採購法小額採購授權請購單位逕洽廠商辦理採購,不須比照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公告、開標、決標,惟仍應填列本校科研採購授權各單位辦理採購紀錄;底價訂定由請購單位主管逕為核定;得不與廠商訂立採購契約,亦可比照政府採購法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作法與廠商訂立採購契約或以採購紀錄代替採購契約;廠商履約後,應自行辦理驗收並由請購單位主管或其授權人擔任主驗。
問題九、適用科研採購之100萬元以上採購案請購、公告與核銷流程注意事項為何?
答:提出採購申請時除附上規格書外,尚須加附成立審查小組申請書及評審配分表。公告於本校網頁,日數至少5個工作日(含),只要1家廠商投標即可開標。
問題十、有關科研採購案之相關附件與表單於何處可下載?
答:請於總務處事務組網頁/業務專區/科技研發採購資訊/表單下載 項下下載。
問題十一、科技部產學合作計畫補助經費是否適用科研採購?
答:科技部產學合作計畫包含科技部補助經費與企業補助經費兩部分,目前兩者搭配適用於科研採購。
問題十二、申請科研採購需檢附文件之一為「補助或委託契約」,請問:申請單位如何取得「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補助合約書」?
答:本校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統一由研發處和科技部簽約,研發處可於科技部網站查閱合約書,而計畫主持人的個人資訊網無此功能,因此當科研採購之經費來源僅為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時,申請單位無須檢附科技部專題研究計畫補助合約書,即可提送科研採購申請單。
問題十三、原應依科學技術基本法辦理科研採購者,是否仍可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採購事宜?
答:可,依據科技部101年7月11日臺會企字第1010039461號函釋:「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第4項規定『…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之修法意旨為:若依『政府採購法』辦理科研採購恐有窒礙難行之處,故排除適用政府採購法,旨在促進科技研究發展之目的上使科研採購程序更具彈性。若…具體個案無上述問題時,尚非不得依『政府採購法』辦理該案之採購,但同一科研採購案件應自始運用同一種法規完成其採購程序。」因此,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之採購,由主持人自行選擇採用科研採購或政府採購法,惟同一科研採購案件應自始運用同一種法規完成其採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