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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出席國際會議補助辦法

1.申請資格:

一、凡本校專任老師其論文以本校名義在國際性學術會議口頭發表者,應先依規定期限向國科會提出補助申請,如未獲補助者,始得向本校提出補助申請,但因教師延遲送件致未獲國科會補助者,本校不予補助。

二、教師於該年度執行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中已包含出席國際會議經費或同一年度已向國科會申請補助而獲准者,不得再向本校提出申請。

三、國際會議在台澎金馬地區舉辦者,得不須先向國科會提出補助申請,但須經系所、學院審核後,再向本校提出申請。

四、每一年度以補助一次為限。

2.檢附文件:

擬申請出席國際會議之申請人需檢附下列文件向國際事務處國際合作組提出申請:

一、本校補助出席國際會議申請書一份。

二、大會論文接受函。

三、發表論文全文一份,會議議程一份(含註冊標準)。

四、國科會未接受補助函。

五、近三年研究成果目錄(依校務行政系統下載)

、機票票根正本(報銷時請檢附)

、註冊費收據(報銷時請檢附)

、外幣兌換水單或出國前一天(如逢假日往前順推)台灣銀行賣出即期美元參考匯價證明(報銷時請檢附)

3.審查標準:

一、申請人須依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檢附相關表件,經由行政程序提送「因公派員出國或赴大陸(含港澳)地區案件審核小組會議」審議。

二、審查標準依據本校校務行政系統申請者近三年研究計畫、論文發表及參加國際會議成果。

4.補助標準如下:

一、台澎金馬地區:比照本校出差費規定辦理並補助註冊費(依來函規定之全額補助)。

二、國外部分:

1.旅費:亞洲地區新台幣1萬元;紐澳地區新台幣15仟元;歐、美、非洲地區新台幣2萬元(檢附機票票根正本)

2.註冊費:依來函規定之全額補助。

三、補助經費上限為新台幣3萬元。

四、出席大陸地區舉辦國際會議,需符合國科會申請規範。

6.凡接受本補助者,應檢附有關單據及證明文件(包括機票票根正本、註冊費收據、外幣兌換水單或出國前一天(如逢假日往前順推)台灣銀行賣出即期美元參考匯價證明),按本校規定之財務程序辦理領款手續,並同時將出國報告書(含出席國際會議時訪談對象及連絡方式)(如附表一)送交國際事務處。若欲放棄者,應於核定後二個月內以書面通知國際事務處。

7.碩專班收入補助本校教師出席國際會議,係依「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因公派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及本校「校務基金自籌經費支應因公派員出國或赴大陸(含港澳)地區案件處理要點」辦理,其補助標準比照本辦法第五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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