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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甄選目的
- 為明確規範特殊教育學系甄選師資培育生之作業程序,確保甄選公平、透明,培育優質特殊教育師資。
- 本系學士班與碩士班學生(與教育部核定名額同年度入學者)
- 碩士班提前入學者
- 初審:資格審查(不符資格者不得參加複審)
- 複審:學士班:依第一學期正式課程(學業成績)與非正式課程(課外活動)表現審核;碩士班:依必修課與補修課成績審核。
- 決審:依總分高低擇優錄取,未達標準者得不足額錄取
- 公告:錄取名單於系網頁公布
🚫 不得參加或取消資格情況
- 大學部第一學期操行成績未達 80 分
- 經系務會議決議不適合修習教育學程者
- 正取生須於公告期間完成報到
- 備取生依序遞補,逾期視同放棄
- 錄取者依教育部備查課程修習
- 各項修課、抵免、成績與學分規定依校內相關辦法辦理
- 碩士生可申請放棄資格(需家長同意者限學士生)
- 僑生、港澳生、外國生修畢課程後可依規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 依「師資培育生學習輔導與淘汰要點」辦理
- 缺額依備取順序遞補,限當學年度內完成
- 轉系或轉學者名額不移轉
- 未盡事宜依《師資培育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 本要點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