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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國立嘉義大學視覺藝術系(美術系)系友會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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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日第一次系友會會員大會通過

第壹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國立嘉義大學視覺藝術系(美術系)系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發揚國立嘉義大學視覺藝術系(美術系)固有榮譽,加強系友連繫,促進系友情誼及專業發展,輔助母系在學同學,並協助母系發展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62103 嘉義縣民雄鄉文隆村85視覺藝術學系辦公室。

第四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舉辦各項聯繫系友感情,促進交流之活動。
二、舉辦有關促進系友學術研究及展演之活動。
三、舉辦有關協助系友事業合作與藝文發展之活動。
四、舉辦有關增進
母系系務及學術發展之活動。

第貳章 組  織

第五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下設理事會及監事會。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六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制定及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四、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議決。

第七條:本會設理事十二人,組織理事會,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五人,組織監事會,候補監事一人。理、監事之產生於會員大會時由會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出。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但以一次為限。

第八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三人,就理事中互選之。理事長由全體理事就常務

理事中推選之,理事長候選人應有曾任理、監事資歷為原則

第九條:理事會為本會常設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事項。
二、召開會員大會及臨時會員大會。
三、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四、審定會員之資格。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執行本會會務。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條:本會設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綜理會務,由理事長就會員中遴選,

提請理事會聘任之。

第十一條:監事會為本會常設監督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務及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稽核理事會之財務收支。
三、審核年度決算。
四、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二條: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

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三條:本會視實際需要經理事會決議,得於各地區成立連絡處及各種委員會。

第參章  會  員

第十四條:凡年滿廿歲,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均得申請為本會當然會員:

一、現任或曾任職於國立嘉義大學美術相關科(組)、系()之專兼任教師及行政人員。

二、畢業於國立嘉義大學、前國立嘉義師範學院、前國立(省立)嘉義師範專科學校、前嘉義師範學校等,美術、視覺藝術、美勞教育、美勞等相關科(組)、系()者。

三、曾於前開學校進修一學年以上者。

第十五條:凡年滿廿歲者,得申請為本會榮譽會員。

一、對美術教育有卓著表現或對本會有特殊貢獻,經本會會員推薦並經理監事會議審查通過者。

二、從事美術有關創作或對美術學術研究有興趣,且認同並願意遵循本會宗旨,經本會會員推薦並經理監事會議審查通過者。

第十六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肆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七條:凡本會會員享有下列各項權利:

一、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二、參與年會及其他臨時集會。
三、本系各種刊物之投稿權。
四、參與本會舉辦之各種展演活動。
五、母校與系友間之聯繫及洽詢。

第十八條:凡本會會員負有下列各項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大會決議案。
二、出席本會各種集會。
三、擔任本會各項職務。

第伍章 會  議

第十九條: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大會及臨時大會兩種,均由理事會召集之。定期

大會每一年召開一次;臨時大會由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經各地區之連絡處三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集之。

第二十條:理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或聯席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一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二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陸章 經費及會計

第廿三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重大活動經理事會決議另收會費。
二、會員捐獻。
三、基金及其孳息。
四、其他收入。

廿四條:本會基金運用除支付例行費用外,視經費籌措情況得設置獎學金及急難救助金等,辦法由理、監事會另訂。

廿五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起至止。

第柒章 附  則

廿六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廿七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變更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