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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時程表

依教育部113年7月16日臺教學(四)字第1132803433號函,自113年08月26日起至113年09月30日止為教育部113學年度第1學期大專校院特殊教育學生鑑定申請之期程。學務處特資中心資源教室將於大專校院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工作時程內,協助本校有意願且有特教需求之學生向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申請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書。

一、提報鑑定對象:

(一)「已有身分者」:持有高中階段(含)以上,或七技、五專學制國中(含)以上鑑輔會鑑定證明,期限將於6個月內到期者。

(二)「新鑑定學生」:1.未持有上述證明。2.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但未曾有任一教育階段鑑定證明。3.在高中或大專階段曾被判為非特殊教育學生。4.欲申請新障礙類別(無持有高中階段(含)以上,或七技、五專學制國中(含)以上新障礙類別之鑑定證明)。

二、需檢附之資料:

(一)大專校院特殊教育學生鑑定申請書(含大專校院特殊教育學生鑑定意願書):由學生填寫,須經由學生本人、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同意簽名(詳如附件一)。

(二)大專校院特殊教育學生鑑定綜合評估:由特資中心輔導員填寫,需具體描述學生現況能力、學習及相關服務需求,有意願申請者請向輔導員連繫。

(三)各障礙類別所需檢附之相關資料可參考附件【大專校院特殊教育學生各障礙類別鑑定檢附資料一覽表】(詳如附件二)。

三、符合上述資格且有意提報鑑定學生請即日起至113年9月20日(五)止繳交相關資料至學務處特資中心,以利依規定於113年9月30日至教育部特教通報網完成鑑定申請。

【113學年度第1學期大專校院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工作時程表】(詳如附件三)。

四、通過提報鑑定並取得鑑輔會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書者,其相關協助及設備資源如下:個別關懷、課業輔導申請與安排、助理人員申請與安排、協助輔具申請、戶外教學輔導活動、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費補助申請、轉銜輔導、協助獎助學金申請等,並可借用資源教室之圖書、雜誌、錄音筆以及利用資源教室之學生電腦、印表機印製作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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