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嘉義大學特殊教育學生資源中心耗材類物品領用辦法
108.08.22訂
109.03.26再修
109年3月26日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督導會議修訂
一、 目的:
為協助本校身心障礙學生之課業學習,並建立物品領用制度,控制物品數量,以期統一支配,有效運用,杜絕浪費,防範舞弊,特訂定此辦法,以提供其學習相關文具物品之領用用。
二、 借用對象:
(一)特資中心之耗材類物品領用,以具身心障礙手冊之身心障礙學生為優先領用對象。
(二)擔任學伴及課業輔導老師等人員,在不妨礙特資中心夥伴使用權及基於資源共享之前提下,可依本辦法向特資中心申請領用。
三、 借用流程:
領用者於登記表上填妥日期、姓名(親自簽名),物品名稱、件數,經輔導員同意簽章後,方可領用。
四、 借用規定:
(一)耗材類物品以特資中心夥伴為領用對象,領用時,用途必須以課業使用為主。
(二)領用者於登記表上填妥日期、姓名(親自簽名),物品名稱、件數,經輔導員同意簽章後,方可領用。
(三)耗材類物品之領用若超過限額者,將提至督導會議進行停權審查,初次停權一週,停權期間滋事者停權一個月,若態度不見改善,將提報生活輔導組議處。
五、 本辦法如有未竟事宜,得視實際需要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