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嘉義大學教師研究室電話使用與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六日94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一Ο一年四月十日100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審議修正通過
一、 為規範本校教師研究室電話之申請、使用、維護及管理等事
項,特訂定「國立嘉義大學教師研究室電話使用與管理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教師研究室開放行動電話以申請後開放為原則,市話及長途
電話費由學校各單位支付,行動電話費教師自付,並自申請
之教師薪資中扣繳。
三、 教師研究室行動電話通話權限之設定申請、取消、變更等事
項,應填申請表送營繕組辦理(如附件)。
四、 管理方式
(一) 本校因各校區電話系統不同,民雄校區總機計費系統之建
置、使用申請、涉外業務等事項由營繕組辦理。
(二) 民雄校區總務組負責計費系統之管理、列印;蘭潭、林森及
新民校區則交由中華電信負責管理、列印後交由事務組核付
彙整。
(三) 營繕組將校長核准之申請表交由事務組彙整管理,以便行動
電話費統計後,交由出納組進行扣繳事宜。
五、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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