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國立嘉義大學講座設置辦法」修正草案及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意見表各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教師知照。
說明:
一、為符本辦法第1條立法意旨,且參酌他校規定,爰增修續聘審議、本校講座應擔負學術任務等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重點說明如次:
(一)因應實務運作,增訂經費支應來源、「榮譽講座」類別。(修正辦法第2條、第3條)
(二)考量本辦法立法目的及第1項第6款得以其他款次涵括,爰刪除該款規定。(修正辦法第4條)
(三)考量經費支用合理性,明訂「嘉義大學講座」、「嘉義大學特約講座」頒與講座獎助金金額之範圍,另增訂第3款「嘉義大學榮譽講座」不支給獎助金。(修正辦法第5條)
(四)參酌他校規定及本校特約講座聘約書內容,修訂本校講座應擔負學術任務之規定。(修正辦法第7條)
(五)「其他講座」經費支應來源為捐贈贊助,爰刪除其任期依本校預算而定之規定。(修正辦法第8條)
(六)為求嚴謹,增訂審議委員會校外學者專家委員佔全數委員比例之規定。(修正辦法第9條)
(七)為符本辦法第1條立法意旨,修訂續聘由講座審議委員會審議及續聘審議範疇之規定。(原辦法第9條之1,條次變更為修正辦法第10條)
(八)修訂終止聘約由講座審議委員會審議之規定。(原辦法第9條之2,條次變更為修正辦法第11條)
(九)刪除原第10條規定,依個案情形及本校相關規定以合約訂定。
(十)配合續聘審議修訂由講座審議委員會審議,即新(續)聘皆由該委員會審議,爰刪除修法程序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之規定。(原辦法第11條,條次變更為修正辦法第12條)
二、各系(所、中心)意見表統一送各學院彙整,並請各學院於本(110)年5月13日(星期四)下班前送本校人事室(如無意見者免送),並將檔案回傳至chia65@mail.ncyu.edu.tw,俾憑彙整後提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校務會議審議。
三、旨揭表件刊登於人事室網頁/法規修正預告專區項下。
主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