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查「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以臺教高(五)字第1112203367A號令修正發布。上開辦法規定認可學校自審案件,外審以一次為限,且審查人至少五人以上,其及格基準由學校自行訂定,學校應自學期開始三個月內函報教育部審查教師升等案件、另教學實務研究稱為教學實踐研究等規定。爰此,配合「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之修正,參酌本校109年6月16日108學年度第6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及110年2月3日109學年度第5次校教評會決議,修正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之外審辦理方式、成績通過門檻、升等作業時程、教學實踐研究報告升等相關規定。另為利升等規定之適用一致性於本辦法,爰整併「國立嘉義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原則」規定,俾本校升等制度規範簡明化,以利實務運作。
二、有關「國立嘉義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原則」,因條文業已整併至「國立嘉義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爰擬廢止之。
三、各系(所、中心)意見表統一送請各學院彙整,並請各學院於本(111)年11月9日(星期三)前送本校人事室(如無意見者免送),並將檔案回傳至Kaojiamin1117@mail.ncyu.edu.tw,俾憑彙整後提相關會議審議。
四、旨揭表件請逕至人事室網頁/法規修正預告專區項下下載(http://website.ncyu.edu.tw/personnel)。